國家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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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

國家賠償案。

[案情介紹]

  雲南昆明一市民欲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索賠10億

  14年前申報花生奶專利,可是14年過去了,花生奶產品遍地都是,仍然沒有收到任何迴音。今年3月,雲南昆明市民宮某一怒之下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並索賠10億。7月9日,宮接到了北京第一中級法院的開庭傳票,要求他攜帶證據23日赴北京參加庭審。

  14年前申請技術專利

  今年48歲的宮某原是隨州科委下屬一單位技術人員。他説,1995年,他開發出了以花生為主要原料的花生濃縮液、花生原汁、花生奶及花生蛋白肉系列飲料,當時我心情很激動,當年5月,宮某向國家專利局(現已更名知識產權局)在當地的科技部門遞交了專利申請書,該部門於1995年5月5日給原告下達了專利受理通知書,專利申請號碼為:95105211.x。但一直到2008年,宮某仍未收到專利通知書,也未收到專利申請駁回通知書。

  多次催要專利證書未果

  宮某説,自己曾多次向當地相關部門諮詢,並要求頒發國家專利證書,但一直沒有如願。2008年12月份,宮某多次通過電話和信件要求被告頒發國家專利證書,仍然未獲回覆。今年2月23日,宮某到北京向知識產權局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但知識產權局查詢後表示,專利檢索庫資料檔案明確顯示:其 申請專利號為95105211.x的檔案,已於2002年依法全部銷燬。在2009年2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超過複議期限為由,向宮下達了第 1055號不予受理裁決書。

[案情分析]

  ◇律師説法

  得到國家賠償可能性不大

  北京律師王亞軍認為,如果國家知識產權局沒有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發給宮《專利證書》,也沒有駁回宮的專利申請的請求,其行為是違法的。但宮提出 10億元的民事賠償,依據不足。我國目前尚沒有法律依據提出行政附帶民事賠償。行政機關違法,只有在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條件下,行政機關才會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賠償。國家專利局的上述違法行為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條件,故宮不能得到國家賠償。

  王亞軍律師認為,現在,知識產權局也不會給宮授予《專利證書》,因為宮的專利已經經多人使用,不具備專利所要求的新穎性原則。這個案例也反映出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漏洞。

[案情結果]

  狀告知識產權局索賠10億

  宮某認為,由於國家知識產權局未及時辦理屬於自己的專利,導致自己花費多年心血研製的技術祕密泄露,10多年來,國內生產花生奶的企業已達 1000多家,給自己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自己的正當合法權利,他在起訴的同時,向法庭遞交了《行政賠償起訴狀》,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 10億元。

  據悉,宮某將於7月22日赴北京參加庭審。

[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法》第二章行政賠償

  第一節賠償範圍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節賠償程序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説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十六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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