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要具備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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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要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另外,注意事項如下:
1、一定要看清合同書的內容,確認沒有問題才簽字,覺得有問題的地方可以和公司協商,要求更正後再籤。
2、不籤空白的勞動合同,若果簽了,公司可能在空白處補充不清楚的內容,對勞動者不利
3、不籤無單位的蓋章或多個單位名蓋章的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糾紛或工傷意外維權就會帶來用人單位責任不清的問題,一定要看清楚公司名稱及公司蓋章同工作證名稱相符再籤。
4、遇到公司不給勞動者合同文本和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的違法情況,勞動者可以投訴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解決。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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