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離婚現漏分割財產 - 女子主張權利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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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離婚現漏分割財產 女子主張權利獲支持<?xml:namespace prefix="o">

民政離婚現漏分割財產 女子主張權利獲支持

  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後,想討回離婚協議補償款卻遭到拒絕。一氣之下,卻意外想起了尚有未分割的對方住房公積金,於是一紙訴狀,將前夫訴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分割尚未分割的婚後共同財產及支付補償款。而被告則認為簽訂協議已表明原告放棄權利的主張。被告抗辯能否得到支持?2013年7月4日,黑龍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原告楊玲與被告陳峯2012年4月2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被告陳峯給付原告房屋補償款50000元,並支付原告公積金餘額39235元

  原告楊玲與被告陳峯經他人介紹於2008年結婚。婚後雙方感情尚可,可隨着女兒婷婷的出生,家庭開銷不斷增大。為此,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甚至發生廝打,感情越來越淡化。

  2012年3月份,雙方感覺彼此在一起實在沒意思,沒生活情調,乃至無法共同生活在一起。為不給雙方家庭帶來壓力,雙方於同年4月22日到虎林市民政局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婷婷撫養權歸男方所有,女方不再支付撫養費;雙方共同所有的樓房在女兒成年前歸男方所有,成年後歸女兒婷婷所有;男方支付女方5萬元;雙方共同所有的該棟房屋貸款12萬元由男方償還。離婚後,原告楊玲從家搬出,要求被告陳峯支付補償款5萬元。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後又發現被告還有住房公積金一直未分割,故要求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有效,被告給付原告房屋補償款5萬元;要求分割截止到離婚當天的被告住房公積金78470元。

  在訴訟中,被告認為雙方在民政局簽署的離婚協議系合法有效,是對方在放棄其他財產分割的前提下籤訂的此協議,自己獨立承擔了婚內的債務12萬元,雙方是一種利益的交換和平衡,並無不公平和違法,依法應該維護雙方協議的真實自願,所以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是意思表示,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因此被告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原告房屋補償款50000元。因雙方在離婚時對被告公積金沒有分割,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公積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應分得數額為39235元。關於被告辯稱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違反法定期限的理由,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有權在一審法庭調查結束前變更訴訟請求,且本院根據被告申請給予其相應的答辯及舉證期限,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被告上述辯解理由本院不予採信。關於被告辯稱雙方在離婚時由被告承擔共同債務,且原告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情況下,雙方才沒有分割被告公積金的辯解理由,因其沒有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其主張,本院無法認定,因此對該辯解理由不予採信。鑑於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上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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