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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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模板16篇)

[案情]:

2004年5月14日,劉某自帶三輪車到何某開辦的液化氣站從事送液化氣工作,雙方約定報酬按每送一瓶液化氣2元計價。同月16日,劉某依何某指派送液化氣,途中不慎將三輪車撞到牆上,致使頭部受傷,經治療花去醫療費15000餘元,事後何某支付了1000元,劉某向何某索賠餘款無果,遂將何某告上法庭。

認定本案的關鍵在於確定雙方是一種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這直接關係到何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僱傭關係是指僱員按照僱主的指示,利用僱主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為僱主提供勞務,僱主向提供勞務的僱員支付勞動報酬。承攬關係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一、是否獨立完成工作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員在受僱期間從事僱傭活動(即從事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勞務活動),其意志和行為受僱主的約束和支配並受其監督為之服務。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雖也為定作人選任併為之服務,但承攬人是獨立完成工作的,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監督之下。

二、承擔責任種類不同。僱傭關係中,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所受損害,僱主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88)民字第1號《關於僱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任意侵犯。因此,僱主負有不得侵犯僱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義務,僱員一旦在受僱工作中受傷,就意味着僱主已違反了該義務,僱員有權要求僱主基於勞動保護進行賠償,由於這項賠償權不是基於僱傭合同產生的,侵害的也不是僱員的債權,故屬侵權責任。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與定作人是一種合同關係,雙方依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互相承擔的一種合同責任,承攬人如在工作中受傷,因不屬合同約定的債權範圍,定作人也不負有賠償的義務。

三、歸責原則不同。僱傭關係中,依現代民法之通例,僱主對僱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僱員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僱主就應賠償,而不存在免責事由,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攬關係中,因雙方是合同關係而不存在着侵權關係,承攬人受傷不屬合同調整範圍,不適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劉某送液化氣的行為即將液化氣送往何處,交由何人等,都受何某授權和指示,並在何某的直接監督下執行,其工作也不具有獨立性。劉某雖自帶勞動工具,但並不能改變其受僱的性質,故劉某與何某之間應為僱傭關係。劉某受僱工作期間受傷,無論其主觀過錯如何,都應由何某承擔全部的責任。

需指出的是,有人在認定僱傭關係的同時,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即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認為僱員受損自己存在過錯,應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該條規定是針對普通侵權關係,而不能適用僱傭關係,因為僱傭關係中僱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不問僱員受損的原因,僱主應承擔全部責任,這也正是僱傭關係的一大特點。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2

您好,承包合同與租賃合同是兩種不同的經營方式,雖然兩者在兩權分離等方面具有共同點和兼容性,但它們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區別:一是對象不同。承包經營是以一定的生產經營任務為標的,對象是經營成果;租賃經營則是以資產使用權的轉移及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標的,對象是資產。二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程度不同。承包的經營者具有生產經營、人事勞動管理、職工獎懲等權利,但這些權利是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權是不完全的;租賃經營中兩權分離的程度更徹底,企業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門的附屬物,經營者不僅具有企業機構的設置權、收益分配權、生產經營決策權、對職工的錄用和解聘權等,而且還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調整企業的經營方向,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三是經營者所承擔的風險大小不同。承包經營者完不成任務時,只是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如適當扣發工資和獎金等;租賃經營者則實行財產擔保。承租人必須出具與租賃財產成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或者是要由具有相同財產可資擔保的保證人等。在權益、風險、動力等方面都要比承包經營高。四是企業留利的歸屬不同。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由税後利潤形成的新增資產仍屬企業,而不屬於承包經營者個人;租賃經營的承租者在租賃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資產增值部分則全部或者部分地為承租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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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3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關於"承攬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回答如下所示:個人認為,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着承攬合同,範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係。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相關律師,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為你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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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4

租賃合同簽訂的目的是對租賃標的物使用權的讓渡,所以需要存在一個有形物作為租賃標的,能夠交付,並且該物有使用價值。
承包合同不一定存在一個實際的標的物,可能只是一種經營模式,比如出租車行業,出租車本身可能是司機所有的,司機承包的是出租業務本身而不是車,所交的份錢也不是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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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5

以下就是承攬合同有什麼區別的相關回答。1、僱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僱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僱傭合同中僱員與僱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僱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僱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係。
3、僱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僱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於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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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6

您好!根據你問的非全日制用工與承攬合同的區別,承攬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驗收後支付約定的報酬的民事法律行為。承攬是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其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該機構自行安排人員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而這裏企業也不需要為人員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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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7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的一方稱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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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8

(1)合同目的不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採用責任制的方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創造企業效益;而勞動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確立勞動關係
(2)合同內容不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以經營管理責任制為主要內容;而勞動合同則以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為內容。
(3)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在合同中的身份不同。在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作為勞動者在其承包經營範圍內是生產經營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作為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只是勞動者和被管理者。
(4)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在合同中的責任不同。在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勞動者作為承包人要對所承包的生產經營成果負責;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作為職工,只對本人所擔負的生產經營任務負責。
(5)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在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收入性質不同。在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勞動者作為承包人,其勞動報酬收入兼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勞動報酬性質;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作為職工,其所獲得的收入只具有勞動報酬的性質。
以上是關於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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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9

1、履行範圍不同。承攬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接受的工作轉稼給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而只是和承攬人之間發生法律關係。而委託合同則不同,委託合同一般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通過受託人的履約行為而在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係。
2、履行後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他自己承擔的。而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始終以委託人的名義來行使委託的事項,其後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託人承擔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攬合同的客體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攬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後才能取得報酬;而委託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行為,因此,在雙務有償的委託合同中,只要委託人按照約定辦理委託事務,不管有無預期成果,受託人都有權就辦理的事務請求委託人給付報酬。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0

1、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標的物,具有不可更換性和特定性。承攬合同注重的是工作的成果。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對標的物享有留置權。而委託合同不一定有自己的標的物,只要依委託合同的授權,完成委託事項即可,委託合同注重的是處理事務的過程。而且受託人進行民事法律活動的後果完全由委託人承擔,所以受託人對於完成委託事項所涉及的物品並不具有留置權。如在委託設計合同中,雖然雙方可能以委託方和受託方的名義簽約,但是委託方注重的實質是受託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即設計圖紙,而非受託方設計圖紙的過程。
2、承攬合同的履行以定作人和承攬人相互協作為必要,如定作人應按約提供原材料、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督促、檢驗等,承攬人應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時進行檢驗。如有不符約定的,立即通知定作人掉換或補齊等。而委託合同的履行則完全是受託人的獨立活動,受託人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委託人一般不會予以干涉。如在委託設計合同中,委託人給予受託人的設計方面的指示並非是委託人的授權範圍,而是委託人為自身的利益給予受託人必要的協作,而受託人在設計的過程中,也需要不斷根據委託人的要求修正自己的工作成果,合同的順利履行依賴於雙方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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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1

1.控制標準。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麼僱用人對受僱人勞務的實施就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對勞務的時間、勞務的地點、勞務的方式等,僱用人會在受僱人勞動的過程中隨時提出要求。而承攬買的是結果,定作人只能約定交付工作成果的時間、地點等,一般不能直接指揮工作的過程。
2.人身標準。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麼僱傭人對受僱人會有一定的要求,具有人身信任的關係,因為不同的人提供的勞務是不同的。承攬則不同,定作人購買的是工作成果,只能對工作成果的質量提出要求。
3.條件標準。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那麼僱用人應當提供工作的場所和條件,僱用人不提供的,受僱人有權要求僱用人提供。而承攬人沒有要求提供工作場所和條件的權利。
4.報酬標準。由於僱傭買的是勞務本身,受僱人付出了勞動,僱用人就應當給予相應的報酬,報酬的大小是與付出勞務多少相適應的。承攬中,沒有取得工作結果,定作人就不應支付報酬,不管承攬人付出了多少勞動。不僅如此,如果承攬人不能按約交付工作成果,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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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2

定作方: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承攬方: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下列條款,共同信守。

1.產品的質量、包裝、加工方法:_________________

2.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規格、數量、質量:_________________

3.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

4.驗收標準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

5.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

6.違約責任,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1)承攬方的違約責任

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__________%或酬金總額__________的違約金。

(2)定作方的違約責任

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和設計等,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中途解除合同,屬承攬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______%的違約金;不屬承攬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承攬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__________%的違約金。

7.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_________________

8.以上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協議,作為附件。

9.本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0.本合同一式______份,正本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存查。

11.本合同有效期限,從雙方簽署之日起到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12.本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定作方:_____________承攬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3

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都要為完成工作付出一定的勞動,但兩者存在本質的區別。僱傭合同的標的是受僱人提供的勞務本身,僱用人按照受僱人的勞動質量或者數量或者時間支付報酬,只要受僱人付出了勞動,僱用人就須支付報酬。僱用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有組織領導關係,受僱人在完成工作中須聽從僱用人的安排、指揮。僱傭合同的受僱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損害的,僱用人也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這意味着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得承攬人勞動的成果,而不是完成勞動過程,並且承攬人只有在交付工作成果後才能取得報酬,換句話説承攬人的勞動沒有成果可以交付,即使付出了勞動也不能獲得報酬。

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組織領導關係,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_____性。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損害的,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責任,與定作人無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對於在工作期間承攬人因工作導致他人損害的,由承攬人承擔責任,定作人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解釋第9條規定,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導致他人損害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在現實生活中,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引起爭議的時候較多,二者有些相似,但兩者畢竟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有着本質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術、條件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合同。該合同為諾成、有償、雙務合同。僱傭合同是僱主通過佔有僱員的勞動力來為自己獲取利益,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法律關係中主體雙方的地位不同

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具有_____性;而在僱傭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雙方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二.標的物不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與設備為定作人提供工作,並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而僱傭合同,僱員提供的是勞務本身,僱員只要按照僱傭人的要求提供勞務即可,而不能要求僱員必須有勞動成果。

三.取得報酬的前提不同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只有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而在僱傭合同中,僱員只要按照僱主的指示,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付出了勞動,就可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四.生產條件和生產工具的提供不同

承攬合同一般是承攬人自備生產工具;僱傭關係中一般是由僱主提供生產工具。

五.法律關係存在的時間不同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所建立的法律關係是臨時的、短期的;而在僱傭關係中一般是較為穩定的、長期的。

六.發生損害時責任承擔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對於在工作期間承攬人因工作導致他人損害的,由承攬人承擔責任,定作人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解釋第9條規定,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導致他人損害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4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一般來説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複製合同、測試合同和檢驗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攬人用自己的設備、技術、材料和勞力,應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製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定作合同與買賣合同經常被混淆。

一、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分標準。

法律之所以區分各種有名合同,並在實體法和訴訟法中針對各類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規定,原因在於立法者對各種契約關係中的利益關注程度不同。首先,從實體法即《_____》的規定來看,雖然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定作合同還是有着與買賣合同的顯著區別:比如_____規定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工作有監督、檢查權,定作人有單方改變定作方案的權利,有單方要求承攬人停止加工行為的權利,承攬方未經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複製品等。法律賦予定作人如此諸多的權利,也就是讓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反過來也就是説,只有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的合同,法律才確認其為承攬合同。從合同當事人的角度來解釋也就是説,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產人生產過程、而相關商品生產人也同意定作人對自己的生產過程進行必要控制時,雙方才稱得上達成了“加工承攬”的合意。在現實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諸如“留置權”的約定,但如果該合同中沒有定作方控制生產過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該合同明確排斥定作方對生產方的必要控制,則不

論雙方在合同中如何約定留置權,都不能認定雙方簽定的合同是承攬合同。其次,從訴訟程序法來看。最高法在關於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解釋中,明確將承攬合同的加工地作為承攬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訴訟管轄地,做如此規定,是為了達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過訴訟管轄權的制

度構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實的發生地,以方便辦案。這説明司法機關關注的也是承攬合同的加工過程,審查的重點也是加工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從這一方面來看,説明法院系統亦認為注重加工過程約定的合同才是承攬合同,反過來解釋就是,不注重加工過程而只注重標的物交付和轉讓的合同的應當是買賣合同。

由此可見,二者的區別關鍵在於: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監督;如果一個合同規定了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的控制權,而且這些控制權顯然屬於該合同的重要部分,則該合同應屬於承攬合同,反之則屬於買賣合同。

二、其他具體區別:

1、買賣合同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只是承攬人完成工作後的一項附隨義務。

2、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都是一定的物;在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一定的行為。

3、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雙方約定的出賣人應交付的物;承攬合同中

的標的物只能是承攬人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

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工作成果,這種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5、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隨時可以解除合同;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並無此權利。

6、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起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可由買受人承擔,也可以由出賣人承擔。承攬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工作物意外滅失的風險。

因此,實務中最重要的是審查該合同有無意在強調標的物的接受人對生產進行控制的內容。比如審查合同有沒有約定標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選材或者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權、是不是享有單方設計變更權或終止定作權。這些約定不一定全部具備,但是必須能顯示出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沒有體現對生產過程的控制,應認定為買賣合同。反之則認定為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5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一般來説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複製合同、測試合同和檢驗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攬人用自己的設備、技術、材料和勞力,應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製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定作合同與買賣合同經常被混淆。

一、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分標準。

法律之所以區分各種有名合同,並在實體法和訴訟法中針對各類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規定,原因在於立法者對各種契約關係中的利益關注程度不同。首先,從實體法即《_____》的規定來看,雖然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定作合同還是有着與買賣合同的顯著區別:比如_____規定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工作有監督、檢查權,定作人有單方改變定作方案的權利,有單方要求承攬人停止加工行為的權利,承攬方未經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複製品等。法律賦予定作人如此諸多的權利,也就是讓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反過來也就是説,只有定作人控制整個加工過程的合同,法律才確認其為承攬合同。從合同當事人的角度來解釋也就是説,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產人生產過程、而相關商品生產人也同意定作人對自己的生產過程進行必要控制時,雙方才稱得上達成了“加工承攬”的合意。在現實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諸如“留置權”的約定,但如果該合同中沒有定作方控制生產過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該合同明確排斥定作方對生產方的必要控制,則不論雙方在合同中如何約定留置權,都不能認定雙方簽定的合同是承攬合同。 其次,從訴訟程序法來看。最高法在關於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解釋中,明確將承攬合同的加工地作為承攬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訴訟管轄地,做如此規定,是為了達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過訴訟管轄權的制度構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實的發生地,以方便辦案。這説明司法機關關注的也是承攬合同的加工過程,審查的重點也是加工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從這一方面來看,説明法院系統亦認為注重加工過程約定的合同才是承攬合同,反過來解釋就是,不注重加工過程而只注重標的物交付和轉讓的合同的應當是買賣合同。

由此可見,二者的區別關鍵在於: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監督;如果一個合同規定了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的控制權,而且這些控制權顯然屬於該合同的重要部分,則該合同應屬於承攬合同,反之則屬於買賣合同。

二、其他具體區別:

1、買賣合同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只是承攬人完成工作後的一項附隨義務。

2、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都是一定的物;在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一定的行為。

3、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雙方約定的出賣人應交付的物;承攬合同中的標的物只能是承攬人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

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工作成果,這種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5、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隨時可以解除合同;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並無此權利。

6、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起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可由買受人承擔,也可以由出賣人承擔。承攬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工作物意外滅失的風險。 因此,實務中最重要的是審查該合同有無意在強調標的物的接受人對生產進行控制的內容。比如審查合同有沒有約定標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選材或者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權、是不是享有單方設計變更權或終止定作權。這些約定不一定全部具備,但是必須能顯示出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沒有體現對生產過程的控制,應認定為買賣合同。反之則認定為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熱門16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茲有乙方現承包甲方發包的工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並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3、承包內容:________________

4、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6、質量要求:《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

7、工期要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為駐工地代表,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相關事宜,全面、全權負責現場的管理工作,對乙方的工程質量、進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向乙方提供臨時水電。

三)乙方工作

1、乙方________________為駐工地代表,常駐現場,負責履行合同範圍內的應盡職責,按照甲方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服從甲方工地代表的監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範圍內各相關工種間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驗收交鑰匙前的成品保護工作由乙方負責。

3、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築結構或設備管線。

四)關於質量的約定

1、乙方須嚴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圖紙、作法説明及設計變更等進行施工,工程質量達到施工合同要求,相關質量驗收規範作為本工程的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如因乙方責任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不能通過驗收,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3、如因甲供材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4、本工程質保期為________________年,質量保修期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保修期內如發生質量問題,乙方須無償履行保修責任。

五)關於工期的約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約給付乙方工程進度款而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2、如因乙方責任造成中途無故停工、窩工而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3、因業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六)關於價款和結算的約定

七)關於材料的約定

八)關於安全生產的約定

九)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

1、乙方須自行完成本施工任務,嚴禁乙方將本項目再次進行分包或轉包。

2、因乙方責任原因而延誤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賠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元。

3、乙方必須給進場施工的工作人員購買人身保險,在施工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4、如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經濟賠償,且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履行完畢後即終止。其中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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