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與勞動合同制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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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與勞動合同制的區別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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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和正式編制的區別

聘用制和正式編制的區別主要是:
(1)是否簽訂合同。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係,而正式編制不需要簽訂合同;
(2)薪酬待遇:聘用制人員一般是臨時工,其薪酬待遇由聘用單位發放,多少由單位決定,而正式編制是財政撥款;
(3)退休後待遇。聘用制退休後很多不能享受公費醫療等,而正式編制納入國家養老體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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