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輕罪案實現兩個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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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輕罪案實現兩個效果的統一

  現代司法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動中,要認真實現公正與效率這個世紀主題,同時通過每個案件的審理,最大限度的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最近,我們對我市兩級法院在審理輕罪案件中,如何追求最大限度的實現兩個效果的統一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

  所謂輕罪案件,通常是指人們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期的案件。目前基層法院所審理的輕罪案件在基層法院所審理的全部案件中所佔的比例是比較大的,約佔60%--70%。這些輕罪案件主要的案由為盜竊案件(通常又佔輕罪案件中的50%左右)、交通肇事案件(通常又佔輕罪案件中的20%左右)及其他案由的案件例如故意傷害、介紹賣淫、過失重傷、詐騙等等。由於這些輕罪案件,一般都是案情較為簡單,被告人也認罪的,在人民檢察院起訴到人民法院時,通常人民檢察院均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予以審理,也就是説,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或對前二種情況加處緩刑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同時將所有的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且在開庭時,人民檢察院也不派員到庭,由法院直接審理和判決。基層法院對這些輕罪案件,並不因為罪輕放鬆對他們的審理,各個法院都充分的予以了高度的重視,認識到,由於被告人認罪,檢察院又不派員到庭參加訴訟,很容易造成對案件某些情節的疏漏,而未能達到公正審理案件,所以基層法院都對這類案件有一套各自的審理方法,例如我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就摸索出一套既利於案件審理,又實現公正與效率,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新路子。該院在法官職業化試點的過程中,指定一人專門審理所有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且規定,每星期對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集中在某一天審理。這樣做,不但大大的減少了法院人力、物力、財力的開支,且對簡易程序的案件又能綜合一階段的情況,平衡量刑。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下發的《關於使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如何進行審理及步驟,明確了簡易程序所審理案件的範圍及程序。當前,各法院能進一步解放思想,按二院一部的的二個意見,積極、穩妥的擴大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範圍,認真的開展被告人認罪案件的審理工作及庭前的證據展示工作,同時對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及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均能做到當庭宣判,使法院一大批刑事案件能快速的通過司法審判,使正義得到及時的伸張,犯罪受到及時的打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指示,近幾年來,常州兩級法院,都積極、穩妥的試行擴大財產刑的使用範圍和力度,縮小自由刑的試點工作。前幾年,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較多的注意了自由刑的把握,對財產刑缺少應有的重視,往往是一人吃官司,家裏人照常享受,社會效果較差。近年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特別是那些涉及經濟的案件,在注重自由刑使用的同時,着重在經濟上對被告人進行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的二個意見中: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的規定,部分法院對被告人自願認罪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其中一條,就是被告人主動、積極的接受法律對其的處罰,這裏也當然包括刑事上的處罰和經濟上的處罰。如果被告人自願、主動、積極的接受法律的處罰,人民法院在考慮其他法定的從輕、減輕的情節外,根據二個意見的規定,可另酌情對被告人進行從輕處罰,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如武進區法院在這方面起步較早,幾年前就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法,其經驗被省高院以簡報的形式在全省推廣應用。他們的做法是,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由案件的前期準備人員根據法律的規定及本院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數額標準,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權利義務告之書的同時,送達被告人應交納的罰金數額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的告之書,由被告人自由選擇。被告人如期預交了罰金的或如期預交了賠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被告人自願認罪及悔罪的具體行為,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緩刑是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發現漏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刑罰制度。實踐證明,把那些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放到社會上,置身於廣大羣眾的監督之中,有利於對他們的教育改造。同時,可以少捕人,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犯人家屬生活的穩定和社會的安定。刑法在規定了緩刑制度的同時,對緩刑的條件,也作了嚴格的界定:1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必須是確有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常州兩級法院,在掌握緩刑條件時,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的。通常法院對過失犯罪特別是過失犯罪中的交通肇事罪,輕微的盜竊犯罪,只要被告人真誠的悔罪,確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決心,並有較好的改造環境條件的,及以實際行動認罪悔罪的,例如:主動、積極的賠償,如期的予交罰金等,我們都適時的對被告人判處了緩刑,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通過調查研究,我們也發現了有些地方的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法院工作的開展。現代的司法理念,要求充分的保護被告人的辯護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法律規定的幾種應當或可以獲得指定律師的情況,在我市的執行情況不容樂觀。常州兩級法院中只有二個區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其他法院均是由法院出錢為被告人指定律師。這種做法十分有害:一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是由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而不是由法院出錢為被告人律師;二是造成公訴機關、被告人及家屬對法院的司法公正產生了懷疑。由於這個律師是你法院出錢的,判了,被告人及家屬有意見:我們沒錢請律師被判重了,判了,公訴機關有意見:也難怪這個律師是法院出錢請的;三是加重了法院的額外負擔,僅一家法院,最高的一年,為被告人指定律師的費用就達8萬餘元。同時還出現了,由於負擔太重,法院只能對後二種應當為被告人指定的指定律師,而對第一種,實際審判中,大量的也是第一種的情況,由於上述種種原因,法院未能為他們指定辯護人,這在各方面也多少影響到了社會、羣眾對法院審判公正、公信度的看法。

  針對目前我們在審理經罪案件中所存在的問題,我們要進一步解放思想,以現代的司法理念來指導我們的審判工作,要以求真、務實的精神認真審理好務實輕罪案件。同時,要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最大限度的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為我市兩個率先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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