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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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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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是債權債務嗎

買賣合同與債權合同兩者是上下位的關係,也就是説買賣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一類。民法有債權和物權。債權是基於一定法律行為之下發生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合同是典型的債權,所以買賣合同是債權行為。物權主要是人對物的絕對支配權。

1、債權合同往往與債權行為同時出現,簡單地説,設立合同(域外法上或稱契約)的法律行為是債權行為(但債權行為不僅僅是設立合同的行為),(設立)買賣合同是債權行為的一種形式。買賣合同與債權合同兩者是上下位的關係。

2、此處對債權合同及債權行為做簡單解析。

債權行為也叫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僅產生使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請求權,其效力僅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而不及於合同以外之第三人。是法律行為的一種下位分類。

3、法律行為可以區分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負擔行為就是債權行為(以設立債權合同行為為主),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以及準物權行為(如債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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