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飼料(及添加劑)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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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飼料(及添加劑)買賣合同

南寧市飼料(及添加劑)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出賣人: 簽訂地點:

買受人: 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本着公平、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自願訂立本協議,並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 標的、數量及價款

標的

名稱

牌號

商標

含量

型 號

生產許可證號

批准號

規格

等級

生產日期

產地

數量

單 價(元)

金 額(元)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第二條 質量標準: 。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內容及期限: 。

第四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

第五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 時起轉移,買受人未履行全額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 所有。

第六條 檢驗檢疫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

第七條 結算方式及時間: 。

第八條 擔保方式: 。

第九條 違約責任:1、飼料(及添加劑)經驗收不符合第一條要求的,買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2、飼料(可添加劑)不符合第二條質量標準的,買方有權要求退貨,並要求賣方賠償損失。3、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4、其他: 。

第十條 本協議在履行中未盡事宜,可協商增加補充內容附件。其補充內容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出賣人 買受人

出賣人: 買受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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