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作物種子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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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農作物種子買賣合同

山西省農作物種子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出賣人:簽訂地點:

買受人:簽訂時間:年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農作物種子的種類、品種、質量、數量、金額:

作物種類品種名稱產地數量計量單位質量(%)單價(元)總金額(元)

純度淨度發芽率水分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萬 仟 佰 拾 元 角分

第二條農作物種子的檢驗及檢疫:

買賣雙方應嚴格國家頒佈的種子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規程及有關規定辦理農作物種子檢驗檢疫,檢驗執行GB4404.1—1996《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

1、出賣人必須提供持證種子檢驗員簽發的該批種子合格證的檢驗報告。

2、調運或郵寄種子必須出具相應的《植物檢疫證書》。

3、買受人收貨後複檢,發芽率、淨度、水分三項指標在收貨後兩個發芽週期內複檢完畢,純度在收貨後該作物第一個生產週期內複檢完畢,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對方,逾期視為種子合格。

4、買賣雙方對買賣的每批種子,必須共同取樣封存、分別保存,以備種子檢驗、仲裁、訴訟之用;封存的樣品保存至本合同約定的種子用於生產收穫時為止。

5、種子質量標準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訂。

6、申請種子委託檢驗、仲裁檢驗或訴訟檢驗的費用,由申請方預付。經檢驗種子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檢驗費用由買受人負擔;經檢驗種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檢驗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第三條超幅度損耗及計算方法: 。

第四條包裝要求及包裝費用負擔:。

第五條交(提)貨時間、地點、運輸方式、運費負擔:

第六條交付定金數額及時間:於年月日之前交付定金元。

第七條結算方式和期限: 。

第八條雙方一般責任

出賣人:1、對種子質量負責,保證所供種子品種、數量、質量達到合同約定條款規定,不得提供假、劣種子,所供種子應當附有依據《農作物種子標籤管理辦法》的規定製作的種子標籤,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買受人。

2、向買受人和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説明與有關諮詢服務。

買受人:按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定金,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量收購出賣人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種子。

第九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種子數量或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條款的,賣方應及時通知買方進行實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資料,雙方協商變更合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違約責任:

1、出賣人提供的種子質量、種子標籤、種子包裝、種子説明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出賣人應按所簽訂總價款的%由支付違約金;買受人可選擇退貨;因此給買受人、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支付賠償金。

2、出賣人逾期送種子或少送種子的,每逾期1日須按種子價款總額或少送種子的種子價款的數額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逾期10日送種子或者少送種子達種子總數%的,買受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買受人逾期支付種子價款的,每逾期1日須按少付種子價款數額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逾期10日付款或者少付款額達種子價款總數%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買受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買受人沒有證據證明種子質量、種子標籤、種子包裝、種子説明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收購種子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買受人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出賣人提供的種子檢驗報告、《產地檢疫合格證》或《植物檢疫證書》及合同雙方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均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條種子質量發生糾紛,由(機構或單位)進行技術質量鑑定。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和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雙方協商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合國種子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附後。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五條本合同適用於批量散裝種子交易。

第十六條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持一份;合同副本 份。送 (單位)備案。

賣方(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買方:(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有效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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