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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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供應合同樣本

天然氣供應合同樣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

供氣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職務: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

用氣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職務: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氣方與用氣方在燃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氣地址、種類、性質和用氣量

(一)用氣方燃氣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為_________;用氣貯氣設備所在地的地址為_________;燃氣供應站的地址為_________.

(二)用氣種類為_________.

(三)用氣性質為_________.

(四)用氣數量

1.用氣量:_________立方米/年(噸/年);_________立方米/月(噸/月);_________立方米/日(噸/日)。

2.用氣調峯的約定:_________.

第二條 供氣方式和質量

(一)供氣方式

1.供氣方通過管道輸送方式;瓶組供氣方式;瓶裝供氣方式;或者_________設施,向用氣方供氣。

2.燃氣供應時間約定:24小時連續供氣;自_________時起至_________時止;或者_________.

(二)供氣質量

1.供氣方所供燃氣氣質應當執行天然氣Sy7514;人工煤氣GB13612;液化氣GBlll74標準。

2.根據用氣方用氣性質,雙方約定執行下述質量指標:_________.

3.供氣方保證在_________前氣壓大於等於_________千(兆)帕。

第三條 用氣的價格、計量及氣費結算方式

(一)供氣方根據用氣方的用氣性質和種類,按照_________政府_________(部門)批准的燃氣價格:天然氣_____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氣_____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氣_________元/噸(元/立方米)收取燃氣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燃氣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供用燃氣的計量,氣費結算方式

1.供用燃氣的計量器具為:_________燃氣計量表;_________IC卡燃氣計量;_________衡;或者_________.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定、認定。

2.供用燃氣的計量:供需雙方以管道燃氣計量器具的讀數為依據結算;瓶裝燃氣以供氣方供應站檢斤計量為依據結算;或者以_________為依據結算。

3.結算方式:用氣方於每月_________日前採取:通過銀行方式交費;到供氣方供應站交費;採取_________方式交費;供氣方到用氣場所收費。

第四條 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是:_________.

(二)產權分界點(含)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由供氣方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至燃氣用氣器具由用氣方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託供氣方維護管理。

第五條 權利和義務

(一)供氣方權利義務

1.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用氣方的用氣設施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監督用氣方採取有效方式保證安全用氣。

2.監督用氣方在合同約定的數量、使用範圍內使用燃氣,有權制止用氣方超量、超使用範圍用氣。

3.用氣方逾期不交燃氣費,供氣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氣方收取滯納金。

4.用氣方用氣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氣設施損害時,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

5.供氣方因供氣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氣或者用氣方違法用氣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氣時,應提前72小時通過媒體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氣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斷供氣時,供氣方應及時搶修,並在2小時內通知用氣方。

6.所供燃氣達到國家和_________市規定的氣體質量和壓力標準。

7.按照國家和_________市規定的計量和氣價標準計量收費。

8.正常情況下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鋼瓶每四年檢修一次,再後一次檢驗是三年,若遇特殊情況鋼瓶在檢驗期未到或爛得厲害進行強制報廢或檢驗。

9.及時做好壓力錶及管道保養與維修。

10.供氣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重要的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統一、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迴檢查。

11.制訂、執行燃氣設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報修、報檢制度,對用氣方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12.用氣方應當按時交納氣費。逾期不交的,供氣方可以從逾期之日向不交納氣費的用氣方收取應交燃氣費的3‰-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對其供氣。

(二)用氣方權利義務

1.監督供氣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用氣方提供燃氣。

2.有權要求供氣方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對燃氣計量器具進行週期檢定。

3.用氣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供氣方提供(有償、無償)用氣設施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的服務。

4.按照合同約定交燃氣費。

5.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使用範圍使用燃氣。

6.未經供氣方許可,不得添裝、改裝燃氣管道,不得更動、損害供氣方的供氣設施,不得擅自更換、變動供氣計量裝置。

7.不得在户內放氣,不得自己維修灶具及氣瓶。

8.嚴禁將液化氣殘液倒在羣眾密集的地方,以確保人身安全。

9.用氣方未經供氣方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

10.用氣方應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使用燃氣。

11.用氣方不得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12.用氣方不得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

13.用氣方不得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

14.用氣方不得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

15.用氣方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供氣方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16.用氣方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向供氣方查詢,對不符合收費和服務標準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17.用氣方不得在卧室內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

18.用氣方不得在安裝燃氣器具的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19.用氣方不得在安裝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燃氣蒸發器等燃氣設施的專用房內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氣方的違約責任

1.供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氣方供氣,應當向用氣方支付正常用氣量燃氣費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2.由於供氣方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氣、氣壓降低。質量事故,給用氣方造成損失的,供氣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供氣方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報用氣方,給用氣方造成損失的,供氣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氣,使用氣方受到損失的,供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氣方的違約責任

1.用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燃氣,應當向供氣方支付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2.用氣方未按期交燃氣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

3.用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用氣,給供氣方造成損失的,用氣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聲明及保證

(一)供氣方:

1.供氣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供氣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供氣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供氣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供氣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用氣方:

1.用氣方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用氣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用氣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用氣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用氣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八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2.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供需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一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氣方(蓋章):______  用氣方(蓋章):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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