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貸款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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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貸款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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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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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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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發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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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總則

第二條釋義

在本合同內,除合同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

“營業日”______________指抵押權人公開營業的日子。

“供款”______________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之貸款本金利息。

“欠款”______________指抵押人欠抵押權人之一切款項,包括供款、罰息、有前的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商品房預售契約之全部權益”______________指抵押人與發展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契約”內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擔保人”______________指與抵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的賣方。

第三條貸款

一、貸款金額:____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

二、期限________年,由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起計(借款日以借據日期為準)。

三、貸款年利率為______________%。在合同期內,如抵押權人按有關規定調整貸款利率時,應書面通知抵押人並按通知的規定進行調整。

第四條供款

一、供款按貸款期限以第一個月為一期,採用定額月金償還方式,共______________期;

二、貸款日期在貸款日當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則起供月為當月;貸款日期在貸款日當月的十四日之後,則起供月為貸款日的下個月;供款日為每月十五日。

三、月供款的計算:

還款期數

貸款金額×貸款期月利率×(1+貸款期月利率)

月供款額=----------------------------------------------------

還款期數

(1+貸款期月利率)-1

依上式計算的每期供款金額按抵押權人簽發的《按揭供款通知書》執行。

四、抵押人必須在抵押權人指定之行所開立活期存款賬户,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將當月供款足額存入或匯抵該賬户。抵押人並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從該賬户扣收月供款、罰息及其他與該筆貸款有關之費用。如有變更賬號,須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五條逾期利息及罰息

每月分期供款應繳收之金額,按本合同第四條第四點的規定辦理。如逾期未能足額交付當月供款,抵押人必須儘快補足,並同時向抵押權人交付逾期罰息,罰息額按貸款餘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_____複利計算直至付清。

第六條提前還款之規定

一、抵押人可在本合同執行期內任何一個營業日提前繳付剩餘貸款,包括提前全部還清和部分還款,抵押人提前還款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不收取任何無關的費用。

二、抵押人提前還款需首先繳交提前還款日當月份的供款。

三、每次提前部分還款的金額不少於抵押權人之有關規定。

四、部分還款後,抵押人可選擇變更月供款金額或變更供款期限,並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七條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有關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務案/登記/註銷費、律師費、保險費、手續費等費用,概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二、抵押人如不依照本合同之規定付清一切欠款,抵押權人進行追索而引起的一切費用,概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三、抵押人需負責繳付當地政府部門對抵押房產所徵收的一切費用。抵押人如不繳交而由抵押權人為保障其本身權益而先支付者,抵押權人可將已墊付的費用併入抵押人欠款內,向抵押人進行追索。

第八條房產抵押之規定

一、本合同項下之房產抵押是指:

1.即地產之權益抵押

即抵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經監證之後,由抵押人將該商品房預售契約所應擁有之全部權益以優先第一位抵押給抵押權人。

2.房產抵押

即抵押人將其所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項下以抵押人名義購買之房產以優先第一位抵押給抵押權人作為本合同貸款之抵押物。

二、在簽訂本合同之日,抵押人須將其簽訂之“商品房預售契約”交給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指定的律師事務所保管。抵押期間,對抵押物進行確權,申領產權證時,須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有關購房發票、《房地產證》等抵押物之證明文件之正本將由抵押權人保管,並作為本合同抵押物之憑據。

三、抵押人選購之房產如有缺點(無論顯著或隱藏)引致損失或損傷,與抵押權人無關,抵押權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房產保險之規定

一、抵押人在與抵押權人簽訂本合同時,必須向抵押權人指定或代理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為該房屋投保,保險額不小於購買該房產的總價款額,投保期不得短於借款期,如果利率調整而抵押人選擇延長供款期數,原房屋保險到期後需補辦保險。

二、抵押人在為該房產投保之後,必須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正本交給抵押權人保管並任命抵押權人為其代表人,接受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及任命抵押權人為該項賠償金之支配人(即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

三、倘該房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則該房產保險單項下之賠償金將用於修理損壞部分。

四、該房產之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抵押權人應收之欠款時,不足之款應由抵押人負責清付。

五、如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後,抵押權人應將該房產保險賠償金之受益人轉為抵押人名下,同時將該房產之保險單據交還抵押人收執。

第十條房產抵押之解除

一俟抵押人還清抵押權人應收之全部欠款(不論屆期滿與否),並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後,即可聯同或委託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註銷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

第十一條抵押房產之處理條件和權利

一、抵押權人可於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處置該房產:

1.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之任何條款及不支付本合同規定之任何應付欠款。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一個月催收應付欠款之通知,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還款給抵押權人。

2.抵押人自欠繳之日起連續滿60天仍未清繳全部應付欠款(包括各期供款和應計罰息)。

3.抵押人繫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查封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4.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5.抵押人捨棄該房產。

6.抵押人使用抵押房產作非法用途,引致當地政府對該抵押房產可能進行沒收或處理。

7.抵押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或拒絕履行抵押人在本合同的任何責任。

8.抵押人未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而擅自將抵押房產出售、出租、抵押、贈與、轉借、託管或其他方式處分。

9.抵押人不按時繳交有關購房合約或抵押物的任何税款(包括地税、或有關政府部門所徵收的其他税項)或有關抵押物之有關物業管理費用。

10.為公民個人的抵押人______________抵押人本身發生病變(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

抵押權人(簽章):_________抵押人(簽章):_________擔保人(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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