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應急救援協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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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應急救援協作合同

礦山應急救援協作合同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為健全礦山應急救援機制,完美全縣礦山應急救援協作網絡,強化救援隊伍建設,規範應急救援管理,提高應急救援能力,確保礦山企業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應急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事故損失。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礦山企業負責人會議討論協商,達成本應急救援協作協議。

一、所有礦山企業為協作成員單位,應遵守本協議,認真履行應急救援自救或協作職責。

二、按照片區和屬地管理的原則,以鄉鎮為片區,每個片區企業設一牽頭單位,各礦山服從牽頭單位調度,牽頭單位聽從鄉鎮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最後按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統一安排開展救援工作。

三、各礦山企業加強本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完善應急救援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救援器材和設備,搞好救援隊伍的培訓,每年按時進行應急救援演練,保持應急救援實戰能力。

四、片區應急救援牽頭單位在做好應急隊伍的建設同時,加強經驗交流,指導和幫助片區其它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五、應急救援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在第一時間組織自救,搶救受害人員,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因素。

2.協作單位接到事故救援調底指令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本單位的救援隊伍趕到事故單位,由現場指揮部安排開展協救。

3.協作救援單位實行無償救援,只有在接到撤離指令時方可撤離。

六、本協議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生效。

牽頭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

協作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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