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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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答辯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山東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張店區xxx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被答辯人:XXX,男,1958年3月1日生,漢族,住XXXXXX.

因被答辯人XXX訴答辯人山東XXX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作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存在嚴重違約情形,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

**年6月15日、**年7月26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了兩份合同:《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與《梭式窯建造合同》。其中《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承包該輥道窯的建造任務,負責工程設計施工、包工包料、包調試,答辯人根據工程完成情況分批支付工程款。但根據被答辯人的實際履行情況,被答辯人並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施工合同,其中工程的結構、建築材料等方面存在嚴重違約情形。

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但被答辯人對《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的履行卻存在十餘處違約,屬於嚴重違約情形。根據《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及其工程技術指標《HC24.96-0.8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技術附件》的約定,被答辯人的違約情形總結如下:

1. 被答辯人逾期履行

合同規定:該窯爐由被答辯人負責設計並在現場製作、施工、安裝,自收到定金日起50日內,被答辯人應完成窯爐的設計,製作,施工,安裝及調試工作。但根據實際的工程進展情況,被答辯人10月20日才完工,開始冷態調試。

2. 被答辯人履行嚴重不符合合同,與合同不符之處多達十處,給答辯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具體違約情況總結如下:

(1) 傳動調速範圍不合要求:最高速度即為常用速度(4.16m/h),不能在2-8m/h範圍內調速。

運行速度的不可調,造成產品的生產速度不可控制,嚴重影響產品生產效率。

(2) 窯爐加熱區數不合要求:合同規定為8節,實際為7節;相應的加熱元件佈置不符合合同規定:硅碳加熱棒減少一區;温控點數也相應減少了1點。

以上配件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設備無法達到目標功率,温區不温,從而產品質量不穩,產品出廢率明顯升高。

(3)額定加熱功率由210KW增加到330KW乙方未及時通知答辯人,使答辯人配置的變壓器和電纜超負荷運行,存在安全隱患。(對此,淄川區崑崙鴻鵬窯業設備加工廠蘇宗朋已出具書面材料確認。)

(4)窯頂結構不符合合同規定,由橫向整塊過橋磚改為橫向多塊吊頂磚。

窯頂結構變更後,會使窯爐的保温效果降低,降低窯爐温度。(此項已由淄川區崑崙鴻鵬窯業設備加工廠蘇宗朋已出具書面材料確認。)

(5)窯爐內壁,除高温段外,未按合同規定粘貼耐火纖維氈。

(6)温度控制儀表方面,均未達到合同要求:

K分度號熱電偶由7支減為5支;S分度號熱電偶由5支減為3支; B分度號熱電偶應為4支,實際未安裝;智能儀表由9塊減為7塊;單顯表由5塊減為3塊;晶閘管模塊由8塊減為7塊。

(7)窯體建造所用耐火材料變更:未按照合同採用宜興摩根熱陶瓷的耐火材料,而使用了河南低價耐材。

工程實際使用的耐火材料低於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該耐火材料容易斷裂,斷裂後會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此項已由淄川區崑崙鴻鵬窯業設備加工廠蘇家朋已出具書面材料確認。)

(8)傳動系統:只實現前進,擺動功能,且擺動達不到一週,無法實現事故處理中的保護棍棒,沒有後退功能。

(9)由於加熱區數的減少,加熱元件超負荷運行,損壞加快,且ф25/800/500硅碳棒不能達到要求。

(10) 輥棒由側面入窯,由於兩側窯牆孔不同心及機械機構問題,輥棒損壞率極高,高鋁輥棒每班次損壞3-8支不等。

二、工程未能通過驗收,無從談起工程已經超過了質保期。

被答辯人施工完畢後對工程進行了實驗調試,並於**年10月30日出具《28.08m煅燒窯變更》的材料,書面確認了實際工程與合同約定的三處不相符之處。當然,在答辯狀前半部分答辯人就已經對被答辯人十餘處違約情形進行了總結,不再累述。而且,事後答辯人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而將該工程空置,未能實際使用該工程。所以,被答辯人出具的書面材料能夠證明,由於被答辯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使該輥道窯工程無法通過驗收。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當然,由於被答辯人的過錯工程沒有通過驗收,故該建設工程無從談起超過了合同約定的保質期。可見,被答辯人對合同的履行並不像其在起訴書所主張的那樣“已經完全履行並且已經過了合同約定的質保期”,而且,兩座窯爐也未投入實際使用。

相反,由於被答辯人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無償返工義務。根據《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程質量不符合本協議約定的安裝規範標準,乙方必須無償返工。”

由於原告拒絕履行返工義務,經被告與原告多次交涉,仍無法就工程質量問題達成協議。原告違約情節非常嚴重,施工質量幾乎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事後又拒絕採取補救措施,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答辯人建造輥道窯的目的完全落空,合同期待利益無法獲得,從而繼續履行合同已無實際意義,故答辯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被答辯人就其不當履行採取補救措施,並對因此給答辯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此,答辯人保留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駁回。

答辯人:山東XXXX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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