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機動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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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機動車交通事故)

起訴狀(機動車交通事故)

原告:查**

被告一:楊**

被告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子問題開始}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律師費人民幣*元;

2、判令被告二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醫藥費67635.08元、輔助器具費(充氣式腰圈)15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300元、傷殘賠償金1251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誤工費30100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4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車輛維修費290元、鑑定費2850元,共計*元,超過交強險部分由被告二在商業險範圍內按80%責任比例賠償,保險不賠償部分由被告一按80%比例賠償。

{子問題開始}事實與理由:

2017年12月17日17時30分,被告楊*駕駛其所有的牌照為滬AF****榮威小轎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在文翔路相交江學路口東相撞,事故造成原告腰部骨折和腰椎骨折,車輛損壞。後該事故經松江區交警支隊確認,被告一對事故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後經查肇事車輛在被告三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不計免賠。

迄今為止,原告產生了如下費用:醫藥費67635.08元(含後續取內固定物醫藥費7874.4元)、輔助器具費(充氣式腰圈)15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300元、傷殘賠償金1251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誤工費30100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4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車輛維修費290元、鑑定費2850元,律師費*元,共計*元。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律師費人民幣*元,被告二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元,超過交強險部分在商業險範圍內按80%責任比例賠償,保險不賠償部分由被告一按80%比例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範圍內優先賠付,望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松江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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