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創業園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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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創業園合作協議

大學生創業園合作協議

{子問題開始}合作協議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甲方:

{子問題開始}乙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的意見》(晉政辦發[2014]40號)精神,經甲乙雙方多次協商,聯合建立大學生電商創業園,秉承共同發展、誠信合作的宗旨,達成以下協議:

{子問題開始}一、甲方的職責:

1、甲方提供臨汾市向陽路六層樓(原企業保險辦公樓)剩餘房屋作為大學生創業園的辦公場所。

2、甲方負責創業園存續期間的水、電、暖等費用。

3、甲方提供目前的辦公設施和條件,創建大學生創業園過程中不在投入其他設施。

4、甲方為創業園配備5位工作人員,工資由乙方負擔。

5、甲方有權利監督乙方合法經營創業園,但不參與園區的具體管理。

6、甲方不參與創業園的財務管理,創業園的收支和虧損由乙方承擔。

{子問題開始}二、乙方的職責:

1、乙方按照政策規定建立大學生創業園,為大學生提供創業培訓、項目推薦、創業指導、政策解讀等一站式服務。

2、乙方依據政策規定為大學生爭取各項補貼,全力扶持大學生創業。

3、乙方負責創業園的裝修、設施設備的購置,投入資金由乙方負責。

4、乙方負責聘任其他工作人員,並承擔聘用人員的工資。

5、乙方依法開展各項創業服務工作,按照政策規定爭取政府資金支持,所有收入由乙方按照財務規定合理支配。

三、本協議有效期自2015年11月 日始至2025年11月 日止。如果甲、乙雙方對於彼此之間的合作感到滿意,經雙方同意,則本協議將自動延續。

四、對於本協議中未約定的事項,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協議。

五、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子問題開始}甲方: 乙方:

{子問題開始}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子問題開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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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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