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需要哪些具體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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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需要哪些具體的條件

取保候審需要哪些具體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二、什麼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取保候審條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對具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二)辦理取保候審,必須與刑訴法第65條、第74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第3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63條、第66條結合起來使用。具體可按下列許可性規定辦理: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有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嫌疑;

2、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審判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查的;

6、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宣判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綜上所述,針對取保候審需要哪些具體的條件的這個問題,其實不難理解,因為法律有明確規定,例如,行為人可能被判處的是管制,或者是拘役,又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這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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