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金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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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金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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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金保險條款

個人養老金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六十五週歲以下的城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養老金的領取方式及開始領取日

養老金的領取分為即期領取和延期領取二種。

即期領取養老金的領取方式分為年領、月領二種,開始領取日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領取養老金的領取方式分為年領、月領和一次性領取三種,開始領取年齡分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歲五種,開始領取日為投保人約定領取年齡的生效對應日。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在本合同約定的養老金開始領取日前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與現金價值中數額較高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約定的養老金開始領取日:

1.約定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給付養老金,本合同終止。

2.約定按年或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本公司於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載明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給付養老金,保證給付十年。若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不滿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未滿十年部分的養老金,本合同於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滿十年的年生效對應日終止。若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滿十年後仍生存,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

第六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 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第七條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約定養老金開始領取日止五種。

第八條 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對應日。

第九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故 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如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開始領取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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