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暫行辦法(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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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暫行辦法(95)

郵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暫行辦法(95)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在郵電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了系統統籌,並已建立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幾年來的實施情況,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5-12-11

實施時間:1995-12-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在郵電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了系統統籌,並已建立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幾年來的實施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本辦法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生活、樹立職工自我保障意識、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郵電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措施。

第三條 根據郵電企業全程全網統一管理的特點,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要貫徹集中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全國郵電企業實行統一的制度,執行本辦法的統一規定和標準,各郵電企業分級負責並組織實施。

第二章 保險範圍與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範圍是全部郵電國有企業。其他郵電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實行。

第五條 本辦法的實施對象是保險範圍內的長期職工。

第三章 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六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國家規定渠道計繳。

第七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的繳存標準,按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以參加工作的自然年曆計算)分為八個檔次。各檔次的繳存標準分別為:

工作年限 繳存標準:每月(每年)

5年及以下 5元(60元)

6―10年 10元(120元)

11―15年 15元(180元)

16―20年 20元(240元)

21―25年 25元(300元)

26―30年 30元(360元)

31―35年 35元(420元)

36年及以上 40元(480元)

第八條 保險範圍內新參加工作的及調入的職工,從進入郵電企業之月起,為其繳存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

第九條 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和部屬各總公司(下稱:各管理局、總公司),通知所屬單位將本年度按部定標準應繳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及時上繳到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户。

第十條 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費的繳存標準,可參照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的繳存標準執行,由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 鼓勵職工積極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推行將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鈎,掛鈎辦法由各管理局、總公司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章 養老保險費的給付

第十二條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離退休手續時,將其個人帳户中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儲存額結清,一次支付給本人。

第十三條 在執行上條規定時,對現已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職工,其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累計儲存額不足下列標準的,可補足到下列標準:工齡滿二十年的,可補足到3000元;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可補足到2000元;工齡不滿十年的,可補足到1000元。

第十四條 全國勞動模範和獲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的職工,在離退休時仍保持榮譽者,增發1000元補充養老保險費;部省級勞動模範和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三等獎的職工,在離退休時仍保持榮譽者,增發500元補充養老保險費。

第十五條 在職職工死亡,其養老保險費的給付,比照第十二條和十三條規定辦理,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第十六條 職工在郵電系統企業之間調動,將其個人帳户及累計儲存額結轉至調入單位,繳存和給付辦法不變;職工調出郵電企業,只將其個人帳户中本人儲蓄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儲存額結清給本人。

第十七條 給付的養老保險費從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費及其營運所得收益,形成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九條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以各管理局、總公司為單位統一管理。各管理局、總公司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户,應繳存基金要及時專項存儲到專户中,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用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按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每個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户,並認真登記、妥善保管。

個人帳户由帳户卡片和帳户清單組成。帳户卡片由單位統一登記保管;帳户清單在每年結清累計儲存額後發給職工本人進行核對保管。

個人帳户中記錄:單位按規定標準為職工繳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增值收益及累計儲存額;本人繳存的儲蓄養老保險費、增值收益及累計儲存額;個人帳户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確保基金安全穩妥的前提下,努力實現保值增值。增值收益併入基金,分別轉記入個人帳户累計儲存額。

每年年初,各單位按本管理局、總公司根據基金營運情況公佈的增值收益率,以上年職工本人帳户累計儲存額為基數,分別計增補充養老保險費累計儲存額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費累計儲存額,按年結清。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及其管理費和基金營運所得收益,免徵税費。

第六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郵電部養老保險基金辦公室為全國郵電系統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制定郵電系統養老保險工作的制度和辦法,對全系統的養老保險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管理局、總公司養老保險基金辦公室為本單位的養老保險專門機構,負責按國家和部有關政策規定,指導、監督和檢查本單位的養老保險工作,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保險機構可以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計提管理費,計提比例和使用範圍由部規定。管理費可結轉下年度累計使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由於企業自身經濟能力原因,繳存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單位,可適當降低繳存標準。

第二十七條 職工在由於受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等原因領取生活費期間,企業暫停為其繳存補充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各管理局、總公司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實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修改權屬於郵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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