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法定代表人協議(法律風險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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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法定代表人協議(法律風險極大)

掛名法定代表人協議(法律風險極大)

掛名法定代表人協議 {子問題開始}甲方(實際控制人):

身份證號:

{子問題開始}乙方(名義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甲方擬委託乙方作為名義法定代表人,乙方擬接受甲方委託作為公司的名義法定代表人,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委託內容 1.甲方作為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擬委託乙方作為公司的名義法定代表人,配合完成公司的工商登記事宜,並根據甲方的指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作為法定代表人簽署相關文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參與公司經營,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託,作為公司的名義法定代表人。乙方不實際享有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

三、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作為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享有公司的實際決策權,並有權向乙方發出指令,要求乙方按照指令作為名義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

2.公司的全部資料、證照、公章、財務章、乙方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簽名章,均由甲方保管。

3.甲方應確保公司的經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2)不得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偷税漏税等。

(3)不得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

(4)不得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

(5)不得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

(6)不得從事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司利益及股東及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7)不得從事騙取銀行貸款、保險金、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4.甲方有權糾正乙方不適當履行受託人義務的行為。

四、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根據甲方指令行使其作為名義法定代表人的職權,誠實履行受託義務。

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乙方不承擔因其作為名義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導致的任何法律責任。如任何第三方要求乙方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應由甲方負責解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3.乙方不得利用其作為名義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從事違法行為或任何損害甲方或公司利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佔有或侵吞公司資產、越權對外擔保、越權處置公司資產。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託。

五、保密條款 1.乙方對本協議的存在、內容,以及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甲方及公司的商業祕密應予保密。

2.公司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資料、信息。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及公司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4.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向甲方賠償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間接損失、可得利益、律師費用、調查費用等。

5.本保密義務的保密期限為本協議簽訂、履行期間以及本協議履行完畢之後三年。

6.本保密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協議終止、解除以及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支付委託報酬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承擔相當於逾期支付數額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第1款、第3款及第4款的約定,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改正。如乙方未在通知期限內改正,則應賠償因此給甲方及目標公司導致的全部損失,並承擔相當於損失金額 %的違約金。

七、協議的解除 1.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前30天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

3.本協議解除的,各方應積極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包括但不限於辦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及相應税務、銀行等變更手續等,以及交還相關資料、物品等。

八、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簽訂、解釋、履行及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2.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應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附則 1.本協議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子問題開始}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子問題開始}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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