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合同律師(四十三) - 設備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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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合同律師(四十三)|設備購銷合同

洛陽合同律師(四十三)|設備購銷合同

{子問題開始}設備購銷合同

{子問題開始}甲方(訂購方):

{子問題開始}乙方(供貨方):

{子問題開始}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訂購乙方設備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設備名稱及型號: 

單價數量: 

價格合計: 

一、 付款方式:甲方支付定金 元;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甲方驗收合格後支付餘款 元。

二、 設備安裝日期: 年 月 日。

三、 設備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四、 設備自安裝調試完畢之日起保修一年。

五、 保修期內,保修條款如下:

5.1 乙方無償提供設備的維修服務,包括零部件及整機等。

5.2 保修期內除人為或災害造成的損壞,乙方更換配件。

5.3 乙方工程人員在獲悉設備故障後,須上門維修。如未修復,乙方提供一台與原設備功能相同並能正常工作的設備供甲方無償使用。

六、 以下內容不在保修範圍之內: 

1.違章操作及人為破壞

2.接不符合電壓造成的損壞

3.自行拆卸及維修造成的損壞

4.雷擊,火災,水災及一切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

七、 違約責任:

甲方應按約定支付貨款,如延期付款視為違約,每延遲一天,

甲方應支付合同款的千分之五作為延遲違約金給乙方。

2. 乙方應按規定時間交貨及安裝,否則視為違約,每延遲一天,

乙方應支付合同款的千分之五作為延遲違約金給甲方。

3. 如其中一方單方面解除合同視為違約, 則違約方必須向另一

方賠償本合同總價10%的損失費。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作補充。

甲方(訂購方): 乙方(供貨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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