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放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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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放款合同

打包放款合同

打包放款合同

合同編號:

借款人:

貸款人:

借款人和貸款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商一致,共同簽訂本打包放款合同,並共同嚴格遵守。

第一條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向貸款人申請信用證項下出口打包放款(以下簡稱“貸款”)。

第二條 貸款金額(大寫):     

第三條 貸款用途:僅限用於有關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的備貨備料、生產和出運,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貸款期限:從     起至     。

第五條 放款:

一、借款人每次放款前必須向貸款人提交信用證正本、貸款申請書和借款憑證。

二、每份信用證項下的放款金額為信用證總金額(當時銀行買入價)的  %。

第六條 利息

一、借款利息為年利率   %,利隨本清,按季結息。

第七條 還款和提前還款

一、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借款人辦理出口押匯或信用證項下單據議付時,從押匯收入或結匯收入中扣收該信用證項下打包放款的本金和其他費用。

二、借款人可在貸款到期前主動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但必須提前三個營業日通知貸款人。

第八條 逾期還款

如借款人在每筆放款到期時未能按期償付本息,貸款人可對逾期貸款加收逾期利息20%,並有權從借款人的其他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或收妥結匯貨款或其存款賬户中扣收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其他費用。

第九條 借款人承諾 

一、借款人的全部資產均向貸款人認可的保險機構投保。如發生意外損失,保險機構支付給借款人的賠償金應首先用於歸還本貸款本金、利息及費用。

二、借款人保證按本貸款合同有關信用證的條件,按時出運商品,並將有關單據提交貸款人議付。

第十條 違約

借款人如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八條和第九條即為違約,如發生違約,貸款人可停止向借款人放款,對違約貸款加收罰息  %和限期收回違約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合同任何條款的修改須經雙方同意,在雙方未達成一致前,仍按本合同條款執行。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從借貸雙方法定代表共同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之日失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借款人、貸款人各執一份。 

貸款人(公章)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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