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承包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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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承包經營合同

醫院承包經營合同

醫院承包經營合同 {子問題開始}甲方(發包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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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乙方(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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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 醫院有限責任公司(下稱: 醫院)的經濟效益,實現雙方共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就乙方承包經營 醫院有限責任公司相關事宜訂立如下條款,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承包期限 1.1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承包經營期限共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承包模式 2.1承包業務範圍: 醫院的所有業務、醫保業務、養老中心所有業務。

2.2在確保 醫院的名稱、股東、股權結構、醫院診療科目及診療水準、醫院營利性質等均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實行誰經營、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乙方獨立承包經營,自負盈虧。

2.3養老中心單獨建賬,乙方保證政府給養老中心的撥款專款專用和不被挪用。否則,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並賠償由此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2.4甲乙雙方共同派駐人員重新組建院務委員會,院務委員會負責參與並監督乙方的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條利潤分配及費用 3.1乙方同意按照下列計算數額較高的標準向甲方支付提成:

3.1.1承包期內分階段向甲方支付固定的提成款。即第 至 年度,每年 萬元;第 至 年度,每年 萬元;第 至 年度,每年 萬元。

3.1.2承包期內乙方按照年度利潤的 %向甲方支付提成費用。

3.2提成費用支付時間:第 年度每半年支付一次,於每半年期屆滿時支付。第 年度每年支付一次,於當年度期滿時一次性支付。

3.3乙方應當在本協議生效後 日內,向甲方支付 萬保證金。該保證金由甲方收存(不計息),用於甲方監督約束乙方的經營行為。承包期滿,甲方應在期滿後 天內退還剩餘保證金。

3.4承包期內,因乙方醫療過錯產生的醫療糾紛所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乙方違背醫保規定造成的醫保處罰及其他違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均有權從乙方保證金中扣除,具體金額以實際產生金額為準,保證金不足的,甲方有權向乙方全額追償。

3.5如無特別約定,乙方應將保證金及甲方的提成費用支付至甲方下列收款賬號,否則視為乙方未履行付款義務

户名: 

賬號: 

開户行: 

3.6乙方應當在本協議生效後 日內,向甲乙雙方的下列共管賬户支付 萬元裝修、改造費。該費用乙方應當在承包期限的前三個年度內分攤完畢。

户名: 

賬號: 

開户行: 

第四條權利義務 4.1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前,應當向甲方提供能夠證明其資產及信譽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的身份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房屋產權證、土地所有權證、車輛行駛證、銀行存款賬號、與第三方交易的銀行打款記錄。

4.2本協議簽訂前,甲乙雙方應將 醫院的所有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列明清單,由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4.3乙方應當在協議到期或合同終止後 日內,向甲方移交 醫院和養老中心的所有設備、公章、證件、銀行賬户、醫院資質、財務賬簿等 醫院所有的資產、文件。

乙方應確保甲方的資產不減少、不損壞。否則,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4乙方承包經營前, 醫院的所有資產權屬保持不變。承包期內,除非乙方在投入前與甲方另有書面約定,否則,乙方新增的設備、裝修等資產一律歸甲方所有。乙方應當妥善保管、使用 醫院的各項資產,不得進行破壞、處分。

4.5本協議簽訂後 日內,甲方將 醫院移交給乙方進行經營管理。 醫院移交前所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風險、收益歸屬甲方,移交後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風險、收益歸屬乙方。

4.6移交時,對於 醫院現存的藥品,乙方應按照甲方提供的採購發票記載的價格、及現有數量向甲方支付相應的採購費。

4.7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不得改變 醫院的名稱、股東、股權結構、營利性質,也不得減少 醫院的診療科目、科室,降低診療水準。

4.8甲方應當將其掌握的 醫院現有信息告知乙方。但是,甲方對相關信息的描述並不構成甲方的任何承諾。乙方應當根據市場行情、經營實際、自身情況等因素進行謹慎核實,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履行告知披露義務,而追究甲方的任何責任。

4.9乙方應當按甲方要求在 醫院為甲方派駐人員提供一間辦公室,甲方派駐人員有權代表甲方對乙方的經營及財務等進行監督管理。

4.10乙方承包期間,可以委託專業的、有資質的財務公司進行財務管理和審計,但財務做賬的原始單據應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4.11乙方承包期內,應保證 醫院原有人員的工作崗位保持不變,薪資待遇可提升,但不能降低。

4.12甲方應在乙方支付保證金及裝修改造費後 日內,將 醫院的印章、證件、銀行賬户移交給乙方,並由甲乙雙方簽訂相應交接手續。

4.13乙方應當妥善保管、正當使用 醫院的相關印章、證件等,除醫院正常業務之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不得進行有損甲方利益的任何行為。否則,應承擔一切後果,並按當年度甲方提成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14承包期內,乙方以甲方名義對外簽訂金額在 萬元以上的合同、對外借款、對外擔保均須經甲方全體股東審核同意。

4.15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乙方同意 醫院移交前已經簽訂的各項合同,均由其承繼履行。

第五條違約責任 5.1承包期限內,乙方在醫療活動中,因醫療過錯所產生的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及全部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全額賠償。

5.2乙方未按協議約定期限向甲方支付提成費用、保證金、裝修改造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付未付金額的0.5‰向甲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 日的,應同時向甲方支付當年度提成費用 %的違約金且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3甲方未按協議約定期限移交 醫院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 元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5.4除協議另有約定外,協議一方未履行約定義務的,即視為違約。一方違約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的全部經濟損失,並按經濟損失的 %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5.5任何一方違約的,守約方實現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由違約方承擔。

第六條 爭議解決 6.1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6.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於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其他 7.1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子問題開始}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子問題開始}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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