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同(含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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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含代持)

股權轉讓合同(含代持)

{子問題開始}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電話:

電子郵件: 

{子問題開始}乙方({子問題開始}實際{子問題開始}受讓方{子問題開始}隱名股東{子問題開始}):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電話:

電子郵件: 

{子問題開始}丙方(乙方股權代持人顯名股東):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電話:

電子郵件:

{子問題開始}丁方{子問題開始}(目標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各方經充分協商,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子問題開始}第1條 合同訂立之目的 1.1丁方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併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丁方擬從事 業務並正在辦理 (資質證照名稱)。

1.2 甲方系丁方控股股東,合法持有持有丁方 %的股權。

1.3 乙方擬受讓甲方持有的丁方 %股權,成為丁方股東,通過丁方經營 業務。

{子問題開始}第2條 標的股權及價款 2.1 甲方同意將其持有的丁方 %的股權(以下簡稱“標的股權”)全部轉讓讓予乙方,乙方同意根據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及條件受讓標的股權。

2.2 標的股權的轉讓的價格為 萬元。

2.3 本次股權轉讓前,丁方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姓名

認繳出資額

出資比例

合計

100%

2.4 本次股權轉讓後,丁方股權結構變更為:

股東名稱/姓名

認繳出資額

出資比例

合計

100%

3.2乙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之日前,丁方發生對外應付款項以及發生的其他可能遭受的第三方追索,其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無論該款項實際支付日或追索主張提出日在乙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之日之前或之後。

{子問題開始}第4條{子問題開始}特殊約定 4.1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即為丁方的股東之一,乙方不要求進行工商變更手續,乙方作為隱名股東,相應的股權由 代持。丙方受乙方之委託代持股權期間,不收取任何報酬。因股代持所發生的合理税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4.2乙方丙方雙方按照雙方實際持有的丁方的股權比例對丁方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3未經乙方同意,丙方不得隨意處分屬於乙方的股權(轉讓或者質押等)。

{子問題開始}第5條 保證 5.1 甲方保證

5.1.1 甲方保證,其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系其在丁方的實際出資,並對此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不存在設定質押、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者可能引起第三方追索的任何事由;否則,由此所產生的所有責任,除甲方自行承擔外,還應依照本合同第8條的規定,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5.1.2 甲方保證,丁方資產權屬清晰,所有土地使用權、廠房、土地、附屬配套設施、辦公設備不存在設定的權利負擔,也未被司法機關採取保全措施,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改變權屬的合同。

5.1.3 甲方保證並確保丁方保證,乙方自其依照本合同第3.1條的約定支付履約定金之日起,即可進駐丁方目前空餘的車間。甲方應當盡最大努力,確保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月內,協助乙方辦妥所有涉及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事項,並撤出丁方。丁方承諾毫不遲延地辦理股權轉讓所涉相關工商變更手續。

5.2 乙方保證

5.2.1 乙方保證其經用以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資金來源合法。

5.2.2 乙方保證其經根據本合同第3條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子問題開始}第6條 盈餘分派禁止 6.1各方一致同意,乙方所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已經充分考慮了丁方目前的財務狀況及發展預期。丁方現有的以及未來產生的盈餘,即使作出盈餘分派決議,可歸入甲方名下的盈餘,亦屬於乙方所有,甲方應毫不遲延地將相應盈餘轉交乙方所有。

6.2乙方有權按照自己的實際出資比例享受丁方的盈餘分配。但是如果乙方存在故意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僅有退回出資款的權力,無享受利益分配的權力。

{子問題開始}第7條 税費負擔 7.1 各方同意,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程序所涉及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7.2 股權轉讓所涉税款,按照國家及地方税收徵收管理的要求,應當由轉讓方承擔的税款由甲方承擔,應當由受讓方承擔的税款由乙方承擔。

{子問題開始}第8條 違約責任 8.1 標的股權存在與本合同5.1.1條約定不符的情形的,甲方除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向丁方補足出資外,還應向乙方支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者設定質押涉及金額的 30 %。

8.2丁方資產存在與本合同5.1.2條約定不符的情形的,甲方應當在 日內滌除所有權利負擔。否則,甲方除應滌除權利負擔外,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前述權利負擔所涉金額的 30 %。

8.3除前款規定外,丙方其他違反本協議或不適當履行受託義務,給乙方的股權造成其他損失的,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8.4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約定的轉讓事宜無法實現的,不視為各方違約,各方可以協商解除本協議。

{子問題開始}第9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丁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子問題開始}第10條 合同效力 10.1 本合同在各方當事人之間具有最終效力,取代所有之前與該等交易有關的雙方之間口頭或書面的約定。除非各方指明修改本合同的具體條款,否則任何往來文件或協議與本合同約定存在衝突的,均以本合同為準。

10.2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 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子問題開始}甲方(簽字):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地址:

{子問題開始}乙方(簽字):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地址:

丙方(簽字):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地址:

{子問題開始}丁方{子問題開始}(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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