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檢察院 -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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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檢察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

XXX人民檢察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上簽名,對指控犯罪事實無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的應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該《認罪認罰具結書》經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簽字確認,方為有效。

三、《認罪認罰具結書》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認罪認罰情況,被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法律條款,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擬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四、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情形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值班律師可以就從寬處罰的具體幅度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定罪準確的,一般應予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影響公正審判的除外。

六、《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應書面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並説明理由,人民檢察院將重新提出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書面撤回申請,但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罪名和認罪表述提出異議的,視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簽署過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不能作為本人認罪認罰的依據,但仍可能作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證據,由人民法院結合其他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認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後,反悔並申請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經人民檢察院同意,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人民檢察院應基於新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重新提出量刑建議。

九、經協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有權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不適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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