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簡明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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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簡明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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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協 議 書 12

報   價 12

接   受 12

附  錄 13

通用條件 16

1. 一般規定 16

1.1. 定義 16

合同 16

當事人 16

日期、時間和期限 16

款項和支付 16

其他定義 16

1.2. 解釋 17

1.3. 文件優先次序 17

1.4. 法律 17

1.5. 通信交流 17

1.6. 法定義務 17

2. 僱主 17

2.1. 現場的提供 17

2.2. 許可和執照 17

2.3. 僱主的指示 17

2.4. 批准 18

3. 僱主代表 18

3.1. 受權人 18

3.2. 僱主代表 18

4. 承包商 18

4.1. 一般義務 18

4.2. 承包商代表 18

4.3. 分包 18

4.4. 履約擔保 18

5. 由承包商設計 18

5.1. 承包商的設計 18

5.2. 設計職責 19

6. 僱主的責任 19

6.1. 僱主的責任 19

7. 竣工時間 20

7.1. 工程的實施 20

7.2. 進度計劃 20

7.3. 工期的延長 20

7.4. 延遲竣工 20

8. 接收 20

8.1. 竣工 20

8.2. 接收通知 20

9. 修補缺陷 21

9.1. 修補缺陷 21

9.2. 除去覆蓋和試驗 21

10. 變更和索賠 21

10.1. 變更權 21

10.2. 變更的估價 21

10.3. 提早通知 21

10.4. 索賠權 22

10.5. 變更和索賠程序 22

11. 合同價格和付款 22

11.1. 工程的估價 22

11.2. 月報表 22

11.3. 期中付款 22

11.4. 前一半保留金的支付 22

11.5. 後一半保留金的支付 22

11.6. 最終付款 23

11.7. 貨幣 23

11.8. 延誤的付款 23

12. 違 約 23

12.1. 承包商違約 23

12.2. 僱主違約 23

12.3. 無力償債 23

12.4. 終止時的付款 23

13. 風險和職責 24

13.1. 承包商的工程照管 24

13.2. 不可抗力 24

14. 保險 25

14.1. 保險範圍 25

14.2. 約定 25

14.3. 未辦理保險 25

15. 爭端的解決 25

15.1. 裁決 25

15.2. 表示不滿的通知 25

15.3. 仲裁 26

條款索引 27

專用條件 29

裁決規則 30

裁決員協議書 33

指南註釋 35

協 議 書

僱主是:               的

承包商是:               的

僱主要實施胸工程名稱為             

報   價

承包商已研究了構成本協議書一部分的列於附錄中的文件,按照合同實施該工程所報價格為       (大寫)      (小寫)

(       )或根據合同可能確定的此類其他總額。

承包商已提交兩份簽字原件的報價,僱主可通過簽字和將本文件一份原件於

(日期)前返還給承包商於以接受。

承包商理解僱主不一定必須接受收到的對該工程的最低的或任何報價。

簽字:       日  期:      

姓名:       受權簽字代表:   (組織名稱) 

職務:                

接   受

僱主通過以下簽字接受承包商的報價,並鑑於承包商對工程的實施同意應按照合同向承包商付款。本協議書從承包商收到僱主簽字的本文件一份原件的日期開始生效。

簽字:       日  期:      

姓名:       受權簽字代表:   (組織名稱) 

職務:                

附  錄

本附錄構成協議書的一部分:

(注:除已填入僱主要求的項日外,承包商應在提交其報價前填寫下列內容)

項目      條款號 內容       

按優先次序列出構成合同的文件: 1.1.1 

文件(如不適用可刪除): 文件標題

(a)協議書          

(b)專用條件          

(c)通用條件          

(d)規範          

(e)圖紙          

(f)承包商的投標設計          

(g)工程量表          

(h)?D?D?D?D?D?D?D?D?D?D?D?D          

(i)?D?D?D?D?D?D?D?D?D?D?D?D          

竣工時間 1.1.9         天

合同適用法律 1.4 項目所在國的法律*

語言 1.5          

現場的提供 2.1 在開工日期*

受權人員 3.1          

僱主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知道) 3.2          

履約擔保(如果有)          

金額 4.4          

格式 4.4        (細節)

*表示適當時由僱主修改。

項目      條款號 內容       

對承包商設計的要求(如果有) 5.1 規範條款號      

進度計劃: 

提交時間 7.2    開工日期後14*天內

進度計劃的格式 7.2          

由於未能完成工程應償付金額 7.4 每天  ,不超過協議書註明總額的10%

缺陷通知期限 9.1 從根據第8.2款發出的通知中註明的日期開始汁算365*天內

變更程序 11.5 

計日工作費率 lO.2          

(細目)

工程的估價: 

總額價格 11.1        (細目)

總額價格附費率表 11.1        (細目)

總額價格附工程量表 11.1        (細目)

用投標工程量表再測量        (細目)

可補償費用        (細目)

材料和生產設備價值的百分比 材料      80%

生產設備     90%

*表示適當時由僱主修政

項目      條款號 內容       

保留金百分比 11.3        5%

支付貨幣 11.7          

利率 11.8 每年       %

保險 14.1 

保險類型 保險金額 除外責任

工程、材料、生產設備和費用 協議書中註明的總額加15% 

承包商設備 全部重置成本 

第三方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壞           

工人           

其他險*           

仲裁 

規則 15.3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細節)

負責任命機構 15,3 菲迪克(FIDIC)的主席或他任命的人*

(細節)

仲裁地點 15.3 項目所在國*      

*表示適當時由僱主修政

通用條件

1. 一般規定 

1.1. 定義 在下文定義的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所列的詞語或措辭應具有下列給定的含義:

合同 1.1.1. “合同”係指協議書以及附錄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1.1.2. “規範”係指附錄中所列的,包括關於要由承包商進行的設計的僱主要求的文件(如果有),以及對此類文件的任何變更。

1.1.3. “圖紙”係指附錄之後所列僱主的工程圖紙,以及對此類圖紙的任何變更。

當事人 1.1.4. “僱主”係指協議書中指名的當事人和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承包商同意外)。

1.1.5. “承包商’’係指協議書中指名的當事人和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僱主同意外)。

1.1.6. “當事方”指僱主或承包商。

日期、時間和期限 1.1.7. “開工日期”係指協議書生效日期後第14天的日期,或雙方同意的其他任何日期。

1.1.8. “天”指日曆日

1.1.9. “竣工時間”係指附錄中註明的、從開工日期算起的完成工程的時間(或根據第7.3款的規定延長後的時間)。

款項和支付 1.1.10. “成本(費用)”指承包商在現場內或現場外合理發生(或將發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管理費用和類似開支,但不包括利潤。

其他定義 1.1.11. “承包商設備”係指為實施工程需要的全部儀器、機械、車輛、設施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材料或生產設備。

1.1.12. “工程所在國”係指現場所在的國家。

1.1.13. “僱主的責任”係指第6.1款中所列內容。

1.1.14. “不可抗力“係指超出某當事方的控制,該方在籤合同前無法合理預防;一經發生,該方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且不能主要歸因於另一方的某種異常事件或情況。

1.1.15. “材料”係指擬構成或正構成永久工程部分的各類物品(生產設備除外)。

1.1.16. “生產設備”係指擬構成或正構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機械和儀器。

1.1.17. “現場”係指由僱主提供的、將要實施工程的場所,以及合同中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1.18. “變更”係指僱主根據第10.1款的規定做出指示的,對規範和(或)圖紙(如果有)的改變。

1.1.19. “工程”係指要由承包商實施的全部工作和設計(如果有),包括臨時工程和任何變更。

1.2. 解釋 含有當事人或當事方意思的詞語應包括公司或組織。當上下文要求時,含有單數或一種性別意思的詞語應包括複數或其他性別。

1.3. 文件優先次序 構成合同的各個文件被認為是互作説明的,如果在文件中發現歧義或矛盾,僱主應向承包商發出任何必要的指示,文件的優先次序應按照附錄中列出的順序。

1.4. 法律 合同適用的法律在附錄中説明。

1.5. 通信交流 無論在何種場合規定給予或頒發任何通知、指示,或其他通信交流時,除非另有説明,此類通信交流應按附錄中規定的語言書寫.並且不能無理扣留或拖延。

1.6. 法定義務 承包商應遵守實施活動所在國家的法律。承包商應為工程發出所有通知和支付全部費用以及其他支出。

2. 僱主 

2.1. 現場的提供 僱主應按附錄中註明的時間提供現場和現場進入權。

2.2. 許可和執照 如果承包商請求,僱主應協助承包商申請工程所需要的許可、執照或批准。

2.3. 僱主的指示 承包商應遵守僱主發佈的有關工程的全部指示,包括暫停全部或部分工程。

2.4. 批准 僱主或僱主代表的批准、同意、或未發表意見不應影響承包商的義務。

3. 僱主代表 

3.1. 受權人 僱主人員中的某一人應有權代表僱主行事,該受權人應在附錄中註明,或另外由僱主通知承包商。

3.2. 僱主代表 僱主可委派一個公司或個人完成某些任務。可在附錄中指名受託人,或有時由僱主通知承包商。僱主應通知承包商該僱主代表被付託的任務和權力。

4. 承包商 

4.1. 一般義務 承包商應正當並按照合同實施工程。承包商應提供可能需要的全部的監督、勞力、材料、生產設備和承包商設備。在現場的所有材料和生產設備應視為僱主的財產。

4.2. 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應將受權代表承包商接收指示的人員姓名和具體情況,提交給僱主,以取得同意。

4.3. 分包 承包商不得將全部工程分包。未經僱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4.4. 履約擔保 如果附錄中已規定,承包商應在開工日期算起的14天內,向僱主提交一份由僱主批准的第三方按批准的格式出具的履約擔保函。

5. 由承包商設計

5.1. 承包商的設計 承包商應按附錄中提到的關於設計範圍和深度的規定進行設計,並應迅速向僱主提交其編制的全部設計。僱主應在收到設計之日起的14天內,將其對設計的任何意見通知承包商,或如果所提交的設計不符合合同,應給予拒絕並説明原因。在設計已提交給僱主後14天內,或對已被拒絕的那部分設計,承包商不應實施其設計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已被拒絕的設計應迅速修改並再次提交。承包商應在對所提意見做出必要考慮後立即再次提交所有提出意見的設計。

6. 僱主的責任

6.1. 僱主的責任 本合同中,僱主的責任指以下事項:

a) 在工程所在國內的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為;

b) 在工程所在國內的叛亂、恐怖主義、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 由承包商人員和其他僱員以外人員造成的影響現場和/或工程的騷動、喧鬧或混亂;

d) 除承包商可能對使用任何放射性物質負有責任的範圍外,由來自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後的任何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危險性能引起的電離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e) 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f) 除合同中可能做出的規定外,僱主使用或佔有工程的任何部分;

g) 由僱主人員或僱主對其負責的其他人員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設計;以及;

h) 無法預見的,或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對其期望採取預防措施的,影響現場和/或工程的自然力的任何作用;

i) 不可抗力

j) 根據第2.3款規定的暫停,除非暫停是由於承包商未能履約造成的;

k) 僱主的任何未能履約;

l) 實施工程期間現場碰到的除氣候條件以外的自然障礙或自然條件,這些自然障礙或自然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預見的,並且承包商立即通知了僱主;

m) 由任何變更產生的任何延誤或中斷;

n) 在協議書中説明的承包商報價日期後,對合同法律的任何改變;

o) 由於僱主在任何土地上面、上方、下面、範圍內、或穿過它實施水久工程以及為該永久工程佔用該土地的權力,所產生的損失;以及

p) 因承包商履行實施工程和修補任何缺陷的義務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損害。

7. 竣工時間 

7.1. 工程的實施 承包商應住開工日期開工,應迅速和不延誤地進行,並應在竣工時向內完成工程。

7.2. 進度計劃 承包商應在附錄中説明的時問內,按附錄中説明的格式,向僱主提交工程進度計劃。

7.3. 工期的延長 根據第10.3款的規定,如果承包商由於任何僱主責任造成或將造成延誤,承包商有權得到竣工時間的延長。

僱主應在收到承包商的延期申請後,考慮承包商提交的全部依據的細節,適當時應延長竣工時間。

7.4. 延遲竣工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承包商為此須向僱主承擔的唯一責任應是為其延遲完成工程的每一天,向僱主支付附錄中説明的金額。

8. 接收 

8.1. 竣工 承包商認為工程完工時可向僱主發出通知。

8.2. 接收通知 僱主認為承包商已經完成工程時,應通知承包商,並相應註明日期。另一種情況,僱主可以通知承包商,工程雖然沒有全部完成,但可以接收,並相應註明日期。

僱主頒發此通知,應即接收工程。承包商直儘快完成任何掃尾工作,並遵從第9條的規定,清理現場。

9. 修補缺陷 

9.1. 修補缺陷 僱主可在附錄中説明的期限期滿前的任何時間,通知承包商任何缺陷或掃尾工作。由於承包商的設計、材料、生產設備或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所產生的任何缺陷。承包商應不要僱主付費進行修補。

由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修補缺陷的費用,應作為變更進行估價。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僱主通知的合理時間內修補任何缺陷或完成任何掃尾上作。僱主有權實施全部必要的工作,並由承包商承擔費用。

9.2. 除去覆蓋和試驗 僱主可對除去任何工作的覆蓋和/或試驗發出指示,除非任何除去覆蓋和/或試驗的結果證明承包商的設計、材料、生產設備或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按照第10.2款的規定,承包商對此類除去覆蓋和/或試驗應作為變更得到付款。

10. 變更和索賠

10.1. 變更權 僱主可以指示變更。

10.2. 變更的估價 變更應按如下方法估價:

a) 按雙方商定的總額價格;或

b) 如果適當,按合同中的費率;或

c) 在沒有適當費率時,應使用合同中的費率作為估價的基礎;或不可行則

d) 按可能商定的或僱主認為適當的新費率;或

e) 如果僱主如此指示,按附錄中所列的計日工作費率,則承包商應為此保持勞力和承包商設備的工時記錄,以及所使用材料的記錄。

10.3. 提早通知 一方在得知可能造成工程延誤或中斷、或可能導致額外費用索賠的任何情況時,應儘快通知對方。承包商應採取所有合理措施將影響減至最小。

承包商有權獲得的竣工時間的延長期或額外費用,應限於他已迅速通知僱主並採取所有合理措施的情況下,其應得的延長期和付款。

10.4. 索賠權 如果由於任何僱主責任導致承包商發生費用,承包商應有權得到此類費用的款額。如果由於任何僱主責任必須政變工程,應按變更處理。

10.5. 變更和索賠程序 承包商應在指示或產生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僱主提交一份變更和索賠估價的分項構成資料。僱主應審查,並如果可能,商定此估價。在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僱主應確定其估價。

11. 合同價格和付款

11.1. 工程的估價 工程應根據第10條的規定,按附錄中提供的資料進行估價

11.2. 月報表 承包商應有權按月得到下列付款

a) 已實施的工程的價值;

b) 附錄中註明的,在合理時問內已運至現場的材料和生產設備價值的百分比。

並考慮任何應增加或扣減的款額

承包商應每月向僱主提交一份報表,説明他認為自己有權得到的款額。

11.3. 期中付款 僱主應在提交每份報表28天內,按承包商報表中註明的金額,減去按附錄中規定的費率扣除保留金。並減去僱主已説明不同意原因的任何款額,向承包商支付。僱主不應受其先前認為應付承包商的任何總額的限制。

僱主可以扣發期中付款,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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