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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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第Ⅰ部分

定義和解釋

定義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詞及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a)(i)“僱主”指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指定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但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標書已為僱主所接受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但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非得到僱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擔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及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讓人。

(iv)“工程師”指僱主任命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工程師任務,並在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當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條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術規範、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如果已簽訂)及其明確列入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如果已簽訂)中的其他文件。

(ii)“規範”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術規範和根據第51條或由承包人提供經工程師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補充。

(iii)“圖紙”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並經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與養護手冊及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

(iv)“工程量清單”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並已標價填好的工程量清單。

(v)“投標書”指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為實施並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而向僱主提出併為中標通知書所接受的報價書。

(vi)“中標通知書”指僱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協議書”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協議(如果已簽訂)。

(viii)“投標書附件”指合同條件中所附的投標書後的附件部分。

(c)(i)“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師根據第41條規定簽發的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ii)“竣工時間”指從開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規定(或根據第44條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並通過竣工檢驗的用的時間。

(d)(i)“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檢驗,或經工程師和承包人另有協議的其他檢驗。這些檢驗應由承包人在僱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證書”指根據第48條規定簽發的證書。

(e)(i)“合同價格”指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完成工程實施及其缺陷修復而按照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ii)“保留金”指僱主根據第60.2款(a)規定保留的所有款項的累計金額。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具體情況指兩者中任何一個。

(ii)“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擬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備)。

(iii)“臨時工程”指在實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復工作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iv)“設備”指預定構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機械、儀表和類似裝置。

(v)“承包人設備”指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復工程內缺陷所需的全部設備和各種器具(臨時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為或將成為永久工程的設備、材料和其他物品。

(vi)“區段”指合同內專門確定作為區段的工程部分。

(vii)“現場”指由僱主提供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體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場所。

(g)(i)“費用”指現場內外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全部正常開支,包括日常管理費和其他正當分攤的開支,但不包括利潤提成。

(ii)“天”指日曆日。

(iii)“外幣”指工程所在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貨幣。

(iv)“書面函件”指手寫,打字或打印的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標題和旁註

1.2 本合同條件的標題和旁註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條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考慮這些標題旁註。

解釋

1.3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單數和複數

1.4 僅表示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複數含義,視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1.5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凡合同條款規定要由某人給出或發佈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書和決定時,均應是書面的。並相應地採用“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任何這類同意、批准、證書或決定都不應被無理扣壓或拖延。

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的責任和權利

2.1 (a)工程師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c)除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所盡的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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