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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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示範文本

福建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示範文本

福建省建設廳編制

第一章 總則

1.1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公司法》《民法典》、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由協議雙方簽署本協議。

1.2協議雙方為: 

(1)甲方(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燃氣經營企業): 

註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特許經營項目 

本特許經營項目名稱為。

1.4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 

(2)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3)符合城市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 

(4)使用户獲得優質服務、公平和價格合理的燃氣供應; 

(5)有利於保障管道燃氣安全穩定供應,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於高效利用清潔能源,促進燃氣事業的持續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定義的意義或解釋。

2.1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2.2燃氣:是指供給民用生活、商業經營和工業生產等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

2.3管道燃氣:以管道輸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燃氣。

2.4管道燃氣業務:提供管道燃氣及相關服務的經營業務。

2.5燃氣設施:是指專用於燃氣生產、貯存、輸配、銷售的各種設施及附屬設備,包括氣源廠、門站、氣化站(含瓶組站)、混氣站、儲配站、調壓站、計量站、供應站、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總稱。

2.6燃氣管網設施:指在本協議規定的地域範圍和業務範圍內,用於輸送燃氣的幹線、支線、庭院等管道及管道連接的調壓站(箱)和為其配套的設備、設施。

2.7燃氣緊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氣需要緊急採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氣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8特許經營權:是指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限和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內獨家建設、運營管道燃氣設施、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燃氣,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2.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克服和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氣質量惡化或供應不足。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和收回

3.1授予 

乙方必須依法取得管道燃氣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及其頒發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許可證,並與甲方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3.2履約擔保 

簽訂協議後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

履約保函金額_____________。(履約保函金可根據特許經營範圍內用户數、用氣量和用氣性質等當地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乙方投資、建設達到特許經營項目估算投資的%並供氣後,可撤消該履約保函。

3.3特許經營權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行使地域範圍為現行行政管轄區域內,東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擴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3.5特許經營業務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業務範圍:以管道輸送形式向用户供應(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 

3.6特許經營權轉讓、出租、質押和擔保 

在特許經營期間,乙方不得將本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轉讓、出租和質押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擅自將燃氣設施作為資產抵押向第三方承擔擔保責任。

3.7特許經營權的收回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並實施臨時管理: 

(1)無法滿足本協議5.1要求或氣源無法保障的; 

(2)轉讓、出租、質押特許經營權的; 

(3)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擅自處置或者抵押保障供氣的設施、設備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的; 

(5)因管理不善,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6)擅自停業、歇業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施臨時管理期間,乙方應當接受臨時管理,保障正常供氣。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4.1期限屆滿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然終止。

4.2提前終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2)因乙方違反本協議第3.7條約定,甲方終止本協議; 

(3)因特許經營權被終止,雙方終止執行本協議。

4.3特許經營協議終止日 

(1)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提前終止協議生效日。

4.4終止協議的補償 

特許經營權終止前,乙方應負責清償其在特許經營期內形成的所有債務。特許經營權終止後,乙方經營的全部燃氣管網及設施應移交給甲方,甲方對乙方移交設施給予補償。

(1)自然終止、協商終止的補償 

按照甲乙雙方共同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乙方移交設施的評估值,給予補償。

(2)特許經營權被提前終止的補償 

因乙方違約,甲方提前終止本協議,甲方委託中介機構對乙方投資建設和更新的管道燃氣設施資產進行評估,扣除乙方違約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的款項後給予補償。

4.5燃氣設施及資產移交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或者特許經營權被終止後,乙方應當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將維持燃氣正常供應所必需的設施、資產及檔案,在正常運行情況下移交甲方指定的單位。

乙方須向甲方移交的燃氣管網及設施資產包括: 

(1)特許經營範圍內的全部燃氣設施、設備; 

(2)相關的運營手冊、運營記錄、燃氣工程檔案資料和其他保障正常供氣的文件資料。

4.6人員處置 

協議終止前後,甲乙雙方應按照約定及有關規定處置職工,保障企業正常生產及人員穩定。

第五章 燃氣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5.1燃氣設施建設 

乙方在本協議簽訂日內,依據燃氣專業規劃和特許經營權投標時的承諾,制定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的具體項目實施計劃,報甲方備案。該實施計劃應包括管道燃氣工程的投資計劃、建設進度計劃、供氣時間、管道燃氣氣化率指標、建設資金籌措方案等。

乙方承諾:在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按照實施計劃投資建設管道燃氣工程。本協議生效後年內,達到投資規模,自年月日開始供氣。

5.2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及其配套生產服務設施所佔用的土地為公用事業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交納有關税費。未經審批,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性質,也不得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抵押。

5.3燃氣設施運行、維修及更新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相關規定,負責燃氣設施運行、養護、維修及更新。

5.4燃氣設施徵用及補償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用燃氣設施,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給予乙方合理補償。補償包括: 

(1)乙方為保持或恢復供氣能力所需要的投資; 

(2)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給燃氣用户的合理補償或賠償。

第六章 燃氣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6.1資產權屬 

(1)誰投資誰所有; 

(2)乙方負責對其經營區域範圍內的燃氣設施進行建設、養護、維修和更新,保證設施的良好運轉。

6.2處置權限 

(1)資產處置以甲乙雙方認定的中介機構對乙方資產評估的結果為依據; 

(2)乙方不再擁有特許經營權時,其資產必須進行移交,並按評估結果獲得合理補償; 

(3)乙方不得轉讓或擅自抵押保障供氣的燃氣設施。

第七章 股東及股權變化的處置

7.1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的投資主體應保持穩定,其承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得受股東及股權結構變化的影響。

7.2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如改變股東及股權結構,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乙方控股股東擅自轉讓控股權的,甲方有權作出是否終止特許經營權的決定。

7.3乙方的股東進行股權轉讓時,不得將所獲得的特許經營權及其所衍生的權益作價轉讓,僅對其投入所形成的資產評估後轉讓,轉讓過程發生溢價部分不作為燃氣銷售價格調整的依據。

第八章 供氣安全

8.1燃氣安全要求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諾燃氣供應、運行、質量、安全、服務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管道燃氣供氣安全負責。

8.2燃氣安全制度 

乙方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以及安全責任等制度,健全燃氣安全保障體系,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及時處理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確保正常安全供氣。應急預案報甲方備案。

發生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用户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乙方要加強燃氣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案情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書面向甲方或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8.3管道燃氣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建立嚴格的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程序,對管道燃氣設施和用户設施的運行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的巡檢。必要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應對地下燃氣管網進行安全質量評估,並將設施運行狀況定期報告甲方。對居民用户的燃氣設施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提出安全建議,並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發現用户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督促糾正。

乙方應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8.4強制保險 

乙方應針對燃氣設施安全購買保險。

8.5應急搶修搶險 

乙方要建立應急搶修搶險救災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設備、物資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燃氣應急事故時,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氣設施應急搶修隊伍,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配備搶修人員和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信設備等,並向社會公佈搶修電話。

8.6燃氣安全用氣宣傳 

乙方應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要求,向管道燃氣用户提供各種形式安全檢查、宣傳的服務,解答用户的燃氣安全諮詢,提高公眾對管道燃氣設施的保護意識。乙方必須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向用户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宣傳安全使用常識,指導用户安全使用燃氣;定期對用户的燃氣計量儀表、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燃氣器具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及時更換達到國家規定使用期限的燃氣計量儀表。

8.7應急供氣要求 

乙方的燃氣工程設施應滿足國家和行業對應急供氣的要求。

第九章 供氣質量和服務標準

9.1供氣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提供燃氣的熱值、組份、嗅味、壓力、計量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9.2服務標準 

乙方應當對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務義務,遵守相關服務標準和規範,公佈並履行服務承諾。對提出使用管道燃氣並符合供氣條件和使用條件的居民用户,乙方應當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乙方應當根據用户的實際需要向用户提供業務熱線、用户維修服務網點、營業接待、定期抄表、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夠達到燃氣行業標準。

乙方因突發事故造成降壓供氣或者停止供氣,應當及時報告甲方,並通知用户;因施工、檢修等原因停止供氣,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户。恢復供氣時間可以事先確定的,在停止供氣的通知中同時告知恢復供氣時間;無法事先確定的,應當在恢復供氣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户。

乙方不得在二十一時至次日六時恢復供氣,企業用户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章 價格與收費

10.1燃氣銷售價格 

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

10.2收費 

乙方的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遵守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

10.3燃氣費計算 

燃氣費的計算可按體積計價,或者採用熱能計價。

管道燃氣的用氣量,應當以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儀表的記錄為準。

10.4價格調整程序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經營成本發生重大變動時,經甲方核實後,乙方可提出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調整申請。

10.5成本監管 

甲方有權對管道燃氣企業經營成本進行監管,乙方應予配合。

第十一章 權利和義務

11.1甲方權利 

(1)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2)監督乙方實施特許經營協議內容,並可聘請中介機構對乙方的資產和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向乙方提出建議。乙方經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甲方認定乙方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的能力時,有權提前終止本特許經營協議; 

(3)受理用户對乙方的投訴,進行核實並依據法律、法規或本協議約定處理; 

(4)在本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內,因乙方原因無法滿足供氣需求的,甲方可調整特許經營區域範圍;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它權利。

11.2甲方義務 

(1)在特許經營期間,非乙方原因,甲方不得在本協議約定的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內授予第三方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 

(2)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的燃氣市場秩序; 

(3)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甲方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11.3乙方權利 

(1)本協議約定的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內,乙方獨家經營管道燃氣業務; 

(2)擁有特許經營權範圍內的管道燃氣的投資、發展權利; 

(3)維護燃氣管網安全運行的權利; 

(4)對用户燃氣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嚴重違反燃氣供用氣合同或者違法使用燃氣的用户拒絕供氣的權利; 

(5)按有關規定向用户收取相關費用的權利; 

(6)乙方承擔甲方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7)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11.4乙方義務 

(1)制訂管道燃氣發展的遠、近期投資計劃,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投資建設; 

(2)按照國家、行業、地方及企業標準提供燃氣及相關服務; 

(3)維護燃氣管網設施正常運行,保證供氣連續性。發生故障或者燃氣安全事故時,應迅速搶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務和持續經營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決定中斷供氣、解散、歇業;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的臨時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6)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對甲方予以賠償。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須將有關市政管道燃氣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運行數據,在編制完成後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建設進度和設施的運行; 

(8)在特許經營權被取消或終止後,應在授權主體規定的時間內,保證正常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在移交用於維持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資產及全部檔案給甲方指定的單位時,對交接期間的安全、服務和人員安置承擔全部責任。

(9)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11.5定期報告 

乙方在特許經營期間,應當對下列事項向甲方做出定期報告: 

(1)乙方應於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許經營報告(內容包括特許經營資產情況、發展、管理、服務質量報告、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基本狀況等)、特許經營財務報告; 

(2)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氣質量檢測報告; 

(3)乙方應於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氣發展、氣量、投資項目計劃報告,年度經營計劃; 

乙方不出具定期報告,或定期報告有重大虛假內容的,甲方可根據其對正常供氣或本協議的履行的影響程度,作出不損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的決定,乙方應予服從和執行。

11.6臨時報告 

乙方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1)乙方制訂遠期經營計劃(如五年或十年經營計劃); 

(2)乙方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確定或變更; 

(3)乙方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的有關特許經營業務的決議; 

(4)乙方簽署可能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書; 

(5)發生影響燃氣價格、安全、技術、質量、服務的重大事項; 

(6)其他對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二章 臨時管理

12.1乙方出現本協議3.7條行為之一的,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對其實施臨時管理。

12.2甲方有權組織臨時管理機構或委派管理人員或指定單位進駐乙方進行接管,並監管乙方的資金帳户。

12.3臨時管理期間,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對其工作人員、生產物資的調配,保障正常供氣。

12.4臨時管理時間不得超過個 月。

第十三章 違約

13.1賠償責任 

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約定的行為,均為違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

非違約方應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約方違約引起的損失。

如部分損失是由於非違約方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應從獲賠金額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3.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不再具備履行本協議能力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實情形,並協助甲方執行臨時接管預案。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乙方及乙方責任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3.3合理補救 

甲方認為乙方有致使其特許經營權被終止的行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告知,並應給予書面告知日後日的補救期。乙方應在補救期內完成糾正或消除特許經營障礙,或在該期內對甲方的告知提出異議。甲方應於接到異議後日內重新核實情況,並做出決定。

13.4繼續履行 

違約金的追償期,均自情形發生之日起至特許經營權終止後 年。除非構成協議的解除,針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責任的追究及責任承擔,均不影響本協議的繼續履行。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免責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14.2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設施設備或備用零部件存量不足而引起的設施設備故障或損壞; 

(2)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14.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何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十五章 爭議解決

15.1協商解決爭議 

若雙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對其條款解釋(包括關於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以及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都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

15.2仲裁或訴訟 

甲乙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協議約定:(將不選定的解決方式劃去)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章 附則

16.1協議簽署 

甲方、乙方簽署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署授權的情況下籤署本協議。

16.2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6.3協議修訂 

本協議有效存續期間,因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或本協議部分約定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修訂或簽訂補充協議。

16.4協議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庭宣佈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16.6繼續有效 

本協議終止後,有關爭議解決條款和在本協議規定終止後仍然有效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17.2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八章 其他

由甲乙雙方根據合同具體情況另外需要增加補充內容。

第十九章 附件

附件一、甲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二、乙方簽約授權書 

附件三、特許經營地域範圍圖示 

附件四、履約保函 

附件五、項目和企業相關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公司登記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税務登記等)(注:由甲乙雙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附件六、項目實施計劃 

附件七、供氣服務承諾 

附件八、技術標準規範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簽署本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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