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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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搞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私刻公章或惡意加蓋假章,發生糾紛後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並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應當把握“看人不看章”的原則,主要考察蓋章之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對外從事行為,除《公司法》第十六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後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行為,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後,以被代理人名義對外從事行為,應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後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行為人以加蓋假章形式冒充有合法授權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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