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招聘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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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招聘協議

委託招聘協議

甲 方:

電 話: 傳真: 

乙 方:

電 話 : 傳真:

開户銀行: 帳號:

甲乙雙方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政策,就甲方委託乙方尋獵中、高級管理及專業人才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甲方委託乙方提供獵頭服務時,須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及複印件,企業法人或經辦人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提供真實有效的企業的經濟性質、經營範圍、規模及發展前景等情況,以便乙方正確瞭解委託招聘單位的崗位要求和客觀全面地向受聘人介紹聘方情況。 

甲方應向乙方書面提供所委託職位的詳細崗位描述,包括聘用崗位名稱、工作目標及職責、彙報對象、人數、性別、年齡、外語、技術職稱、資歷、待遇等,並填寫好由乙方提供的《委託招聘崗位説明書》。 

二、本協議簽訂後,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本協議規定推薦服務費的 作為尋訪保證金,隨後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人員資料.如甲方需對提供人員面試,則乙方負責安排面試時間、地點,並做好通知;若甲方最終未錄用乙方推薦的人選,則此部分尋訪委託金不再退還給甲方;若甲方錄用了乙方推薦的人選,則此尋訪委託金抵進甲方應支付的獵頭服務費中。 

三、甲方在對乙方提供人員進行面試後的兩個星期內應明確通知乙方是否錄用。逾期,乙方將視甲方已經正式錄用。 

四、在甲方明確表示僱傭乙方所提供的人員(以該名人員報到日期為準)壹周內,甲方應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協議規定推薦服務費的餘額部分。

若被錄用人員上班未滿一個月事實證明已離開甲方,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起兩週內,退還甲方50%的協議金額;若乙方推薦人員在甲方上班超過一個月而未滿三個月離開甲方,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起兩週內,退還甲方20%的協議金額。(甲方也可以選擇繼續委託我們推薦遞補人選)。 

五、如乙方所提供人員被甲方錄用,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推薦服務費,甲方所需人員及成功推薦服務費如下: 

六、雙方以“公開、公正、守信、誠意”為原則,共同遵守和實施以上招聘事宜。甲方必須通過乙方錄用乙方提供的人員,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與被推薦人員聯繫或達成有損乙方利益的約定,經發現按違約處理。 

七、凡乙方推薦的人員(按約定已向乙方支付全額推薦費用的人員除外),自推薦之日起一年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錄用。 

同時,乙方承諾在乙方所推薦的甲方員工受聘於甲方工作期間,乙方不會向任何客户推薦該名甲方員工以收取推薦服務費,否則視為違約行為。乙方除因此必須全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招聘服務費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發現違約之日起兩星期內,再行支付乙方所推薦的該名甲方員工的六個月工資(不足貳萬元以貳萬元計)作為違約金。 

九、附則 

1、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2、雙方在履行本協議時,如發生爭議,通過協商解決;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通過仲裁機關仲裁,直至付諸法律手段,雙方同意指定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 方: 乙 方: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蓋 章: 蓋 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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