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運輸與道路運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2W

公路運輸與道路運輸

公路運輸與道路運輸

自有公路運輸以來,我國一直使用公路運輸管理一詞,但從20世紀80年代末期開始,我國開始以“道路運輸”的稱呼來代替“公路運輸”,這是由於對公路運輸行政管理職責劃分上的爭議而引起的。1987年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比例》,對公路定義為:“公路是指經公司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根據這條定義,有些人和單位就錯誤地認為公路不包括城區道路,因此,公路運政管理機關不能履行對城區之內的公路運輸管理職責,例如不管理在城區的客、貨運站和停車場所內進行的公路運輸活動;也導致出租汽車從市區到郊區的營運必須到交通和城建兩個部門辦理兩套經營手續,接受兩個部門的行政管理等。

這樣把公路運輸的完整過程人為地割裂開來,不能使公路運輸在其運行條件內做到連續、貫通,與公路客、貨運輸要貨暢其流、人便於行的根本要求背道而馳,出現了無數次因此而引起的運輸活動和管理上的爭議和矛盾。這樣,就把本來是公路路政法規方面的概念和詞彙,生搬硬套去理解公路運輸行政領域的問題,引發了很多不必要的問題和麻煩。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對公路的界定和規範,在路政管理領域裏是正確的和必要的。因為我國城市道路和公路一直是由兩個部門分管的。國務院頒佈的條例本身就是旨在規範由公路主管部門所管理的公路的,沒有涉及城市建設和城市道路。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幹線公路(以下簡稱國道),省、自治區、直轄市幹線公路(以下簡稱省道)、縣公路(以下簡稱縣道)、鄉村公路(以下簡稱鄉道)。本條例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於專用公路”。條例對公路的定義,是為了明確劃分公路路政管理、公路修建和維修保養的責任而提出的,它決不能轉用來涵蓋“公路運輸”的定義。

用界定公路的詞彙生搬硬套來界定“公路運輸”,完全不能反映事物的客觀實際。公路運輸則包括一切公共道路上的運輸,當然也將城市街道、里巷、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公路部門主管的公路上的一切公路汽車運輸活動包括在內。公路運輸活動是一個完整的運輸過程,具有運輸生產的活動是城鄉各種道路運輸生產的綜合反映,如以道路類別來分割運輸生產活動和劃分運輸管理範圍,是違背運輸經濟中各種運輸方式分工協作規律的,同時以道路類別劃分運輸管理範圍也是無法操作的。實際上,在運輸管理職能的劃分上,我國一直是按照運輸範圍和營運項目來劃分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的,從來沒有按路種、路類來劃分管理職能。所以,一些人提出的公路運輸不含城區道路的運輸,運政機關只能管理公路上的運輸,既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客觀實際。儘管公路運輸這個名詞能夠包括除鐵路運輸以外的所有地面運輸,但為了不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和爭議,從80年代末開始,交通部逐漸以“道路運輸”來代替“公路運輸”,這種稱呼的改變完全能夠在路政、運政等方方面面使道路、道路運輸的涵義一致起來,不會再被不瞭解公路、公路運輸概念深層含義區別的人們所挑剔。

1989年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給道路規定了一個定義:“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衚衕(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這個定義與世界上通行的道路概念是一致的。例如英國的權威字典——牛津現代高級字典對道路的定義是:“專門在兩地之間,為步行人、騎乘者(注:此處指騎馬、騎自行車的人)和車輛等修建的公共或者私有的通路”。顯然,這裏的解釋是包括一切的道路,包括陸地上所有可以通行機動車、非機動車、騎乘者及步行人的道路。所以,道路運輸在這裏的涵義既包括城市之間主幹公路上汽車運輸,也包括支線公路、非機動車道路上的各種貨物、旅客運輸,還包括髮生在城市、鄉鎮街道的種種運輸活動。這樣,用道路運輸這個語彙,從形式上和內涵上都確切地反映了以前人們理解“公路運輸”的全部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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