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行政處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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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行政處罰項目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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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2018都有哪些內容呢?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違反交通部和交通部與其它部(委)聯合頒佈的規章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的處罰。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政機構”)行使本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權。
地方性法規授權的道路運政機構可以在授權的範圍內行使本規定的處罰權。
第四條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應遵循法定、公正、公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違反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行為,按照本規定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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