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車位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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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車位出租合同

簡易車位出租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乙方租用甲方地下1.1期第55號停車位,用於停放牌照號為:車輛事宜,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將1.1車庫地下第55號車位使用權出租給乙方停放約定的車輛,租賃費用為3600元,簽訂協議時一次性付清。

第二條車位使用期限為一年,從2011年07月15日至2012年07月14日止。

第三條乙方保證遵守《陽光一百機動車管理辦法》,在租賃期限內聽從管理人員管理。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單方通知物業公司註銷乙方該車輛授權入門卡信息。

第四條在協議有效期限內,乙方保證對其約定停放的車輛已投保了機動車盜搶險、車損險及相關保險。車輛在車位停放過程中發生的損失由乙方向保險公司或第三人要求賠償。甲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五條甲方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否則,乙方有權要求在30天內繼續使用該車位。甲方按每月300元退還乙方車位使用費餘額。

第六條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內就續訂車位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未經協商或協商不成,本協議按約定終止。

第七條因乙方原因協議期滿後或合同解除後阻礙甲方使用該車位時,乙方應承擔每月300元的違約金。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從2011年7月15日開始生效,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甲方: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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