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 - 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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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 交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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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交税種類

1、房產税

按《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擁有房屋產權的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對私有房產主將房屋出租給個人居住,凡經房管部門備案並執行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可暫免繳納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2、城鎮土地使用税

擁有房屋產權的個人,出租的房屋位於城鎮土地使用税開徵範圍內,應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佔地)面積,依土地的等級及適用的土地等級税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國税發〔2003〕89號文件的規定,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3、營業税

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營業税,個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徵營業税。

4、城建税和教育費附加

個人在繳納營業税的同時,應以繳納的營業税額為計税依據,按適用比率繳納。前面已提到,教育費附加為3%,城建税按納税人所在地區的不同分為7%、5%、1%。

5、印花税

個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於生產經營口的,應於簽訂合同時按雙方訂立的書面租賃合同所確定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税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6、個人所得税

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費用後的應税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後的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計税税率均為20%。

瞭解到房屋租賃營業税起徵點是多少這個問題,個人還是要重視納税繳税的情況,有房屋的租賃可以按規定自己計算繳税的金額,如果不清楚是否應當繳税的,可以諮詢當地的地税局等有關部門,國家也調整相關的税收政策,保障納税人的合法收益,使納税人的權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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