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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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詐騙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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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詐騙罪的認定標準如何

(1)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誇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自己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又不積極努力設法創造履約條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對方經濟損失的。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在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與他人騙簽了合同,在履約期滿後仍不為履約作絲毫努力,或者在有完全、大部分履約能力的條件下只作出小部分的努力,或者只是消極地等待機會履約;有的甚至是為敷衍對方當事人而假裝努力履約。對這種情況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準確率很高。
(2)在採取欺騙手段簽約的起初只是為了解決一時資金困難,以暫時獲取週轉資金,但在有能力歸還資金的情況下卻久拖不還。
(3)合同簽訂後,經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款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4)通過簽訂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保證金後,揮霍浪費,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5)未履行義務前將對方當事人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保證金加以使用、處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收到對方貨款、預付款、定金或保證金後,不按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合同,如組織約定貨源、提供約定服務等,而是用於炒股或者其他風險投資的。
(7)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被民事裁判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賠償對方損失後,或者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時,隱藏、轉移財產或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8)為應付對方當事人索取債務,採用“拆東牆補西牆”的方法又與他人簽訂合同籌措資金,以後騙籤合同所獲得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保證金歸還前次貨款的,等等。
之所以説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認為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因為主觀目的的推定內含未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有可以推翻“非法佔有”之推定的充分證據(反證),應不予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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