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範文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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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範文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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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地點、情況

1, 該出租房地點:

2, 該房屋為基本裝修,

3, 該房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4,

第二條 租賃期限、用途

1,租賃期為1年,出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2,承租方承諾該房僅作為 使用。

3,承租方在租賃期滿後如要繼續承租,則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房主,重新簽定合同。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1, 該房屋每月租金為:壹千元,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壹千元。(另:物業管理費每月61元,出租方幫助承擔30元。)

2, 在每月底前支付第二個月的租金,逾期每日承租方須交納50元滯納金。特殊情況雙方協商。

3,如果出租方違約,則要給予承租方相當於押金的賠償,如果承租方違約,則押金不與退回。

第四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以及房屋修繕

1, 承租方交納租賃期間的水、電、物業等其發生的一切費用。

2,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如果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害的,則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五條 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以及終止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方有權終止該合同,並收回房屋:

1, 擅自改變經營用途或經營違法活動的項目

2, 逾期1個月不交納租金的

3, 未經出租方同意拆改房屋的

4, 轉租、轉借該房屋的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承租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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