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廳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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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廳租賃合同

展廳租賃合同

出租方(乙方)

承租方(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應的法律法規,根據丙方需要,經乙、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將座落於工黃金時代梅州路3-39的店面出租給丙方使用。

第二條、乙方租用出租店面的期限為一年一簽。

第三條、丙方不得將店面作餐飲用途,合同期內無轉租權。

第四條、乙方保證第三條所列出租店面的用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丙方保證在出租店面使用過程中的行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出租店面的租金前三年按每月人民幣840元(大寫:捌佰肆拾元),後兩年按每

月人民幣924元(大寫:玖佰貳拾肆元),另外每月支付物業管理費人民幣45元(大寫:肆拾伍元),以上租金是不含税價|、如有關部門檢查需辦理出租手續

等應交繳的一切税費由丙方繳納。租金及物業管理費交付期限:每月月初(____日)前付清上月租金。

第六條、租賃期間,甲方負責繳納物業管理費,丙自行負責水電、衞生、消防等及其它應繳費用。

第七條、合同終止時,丙不得將店面轉讓與他人,結清應當由丙方承當的各項費用。

第八條、因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出租店面及其內部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一)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二)政府決定徵用、收購、收回或拆除租賃房地產;

第十條、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項費用達貳個月,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鋪面,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丙方應當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本合同有效期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出租店面的,應於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壹個月向乙方續租要求;乙方同意續租,應重新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手續。乙方不同意續租,則本合同到期後自動解除。

第十二條、丙方應於租賃期屆滿之日遷離出租店面,並將其返還乙方。丙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出租鋪面的,乙方可有權向丙方加收租賃金及違約金(150元/日計算)。

第十三條、乙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各項義務,不得無故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丙方,並支付一個月房租金額的補償給丙方方可解除合同。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向乙方説明理由,經乙方同意並支付其相當於丙方所租店面一個月租金的補償費用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乙丙雙方中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向對方賠償實際損失。

第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乙丙雙方均需自覺履行,如有違約,按合同條款約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乙丙雙方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乙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通過相應的法律手段進行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乙方、丙方各執壹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簽字日生效。

乙方(簽章)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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