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展廳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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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展廳出租合同

汽車展廳出租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將位於出租給承租方作為汽車銷售展廳使用,租賃期限為___個月,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租金給付方式及時間:

承租方根據在展廳所達成的汽車月銷量向出租方給付租金。標準為每台500元(不分車型)每月租金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給付,超過2500元的按2500元給付。該房屋當月租金於每月月底結算。(承租方已有潛在客户及訂單不納入統計。)

三、租賃期間,承租方對承租房只能承租(經營)不得轉租、轉讓或者變相轉讓、轉借。如有改變用途或轉讓第三者使用,必須取得出租方同意,否則出租方有權將出租房收回。

四、承租方必須遵紀守法,否則後果自負,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五、承租方有權在展廳門面做廣告宣傳。承租方對房屋整改、設施變更時必須徵得出租方同意,在解除合同時必須保證其各種設施完好無損,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歸還、修復原來面貌。

六、承租方必須在當月月底提前交清本月水電費用。

七、合同終止時承租方應立即無條件退出該房屋;承租方若要求續租,必須由本合同終止前壹個月提出,否則出租房有權將房屋出租給他人。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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