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 保證金 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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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保證金 性質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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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的性質


關於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有人認為其實質上屬於履約定金或違約定金,但筆者認為其和定金還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罰則非常明確,是剛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違約就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

1、履約保證金是合同之債的擔保方式。儘管擔保法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但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已經大量的存在併發揮作用,我們應當承認其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合同擔保方式。

2、 履約保證金明顯區別於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合同之債擔保方式。他們之間的區別較為明顯,在此不再贅述。

3、 履約保證金也區別於定金。定金和履約保證金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定金罰則是剛性的,但履約保證金是柔性的,換句話説,定金是法定擔保方式,而履約保證金是意定的,從這兩種擔保方式的形式和內容都能看出兩者的不同和區別。

4、履約保證金有其獨特的擔保價值。筆者認為,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動態擔保、過程擔保,可以將合同履行的整個過程納入其擔保範圍,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一方出現違約時,扣除其已經繳納的部分履約保證金促使其後續全面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以及附隨義務。而定金、保證、抵押、置業、留置等擔保方式是一種靜態擔保和結果擔保,如在約定定金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違約,則定金罰則即發生作用,且是全部的、徹底的發生作用,其對整個合同起到的是結果的擔保,而不能像履約保證金那樣可以使合同當事人可以適時的修訂自己的行為以最終使合同得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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