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行政判決書怎麼寫 - 行政判決書每一部分怎麼寫

來源:法律科普站 7.8K

一、一審行政判決書怎麼寫 行政判決書每一部分怎麼寫

一審行政判決書怎麼寫?行政判決書每一部分怎麼寫?

首部

首部應依次寫明標題、案號、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件由來、審判組織和開庭審理過程等。

1、標題中的法院名稱,一般應與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層法院應冠以省、市、自治區的名稱。

2、案號是不同案件的序列編號,應貫徹一案一號的原則。案號由立案年度、製作法院、案件性質、審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順序號組成。例如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02年第1號一審行政案件,表述為“(2002)黃行初字第1號”。

3、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原告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和住址,公民的住址應寫住所地,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的,寫明法人的名稱和所在地址,並另起一行列項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別和職務等。原告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所在地址,並另起一行寫明訴訟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別和職務。原告是個體工商户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住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後用括號註明“系……(字號)業主”。原告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除寫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列項寫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住址,及其與被代理人的關係,並在姓名後括注其與原告的關係。

羣體訴訟案件,推選或指定訴訟代表人的,在原告身份事項之後寫明“原告暨訴訟代表人……”,並寫明訴訟代表人的基本情況,格式與原告基本情況相同。如涉及原告人數眾多的,可在首部僅列明訴訟代表人基本情況,原告名單及其基本身份情況可列入判決書附錄部分。

4、行政判決書中的被告,應寫明被訴的行政主體名稱、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項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代表人姓名、性別和職務;再起一行列寫委託代理人的基本事項。

5、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第三人列在被告之後,第三人基本情況的寫法同上。

6、書寫案件由來、審判組織、被告與第三人的應訴、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情況以及開庭審理過程,是為了表明法院的審判活動公開和透明。如有第三人蔘加訴訟,可選擇使用:“因×××與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本院依法通知其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寫:因×××與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經×××申請,本院依法准許其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格式。如當事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應當寫明:“×告×××經本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進行證據交換的應寫明:“本院於××××年××月××日組織原、被告及第三人進行了證據交換,並送達了證據清單副本”。如有被批准延長審理期限情況,應寫明批准延長審理期限批覆的文號。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應寫明不予公開的理由。有關程序活動可根據時間節點的先後順序表明。

事實

事實部分應寫明當事人行政爭議的內容,以及經法院審理確認的事實和證據。這一部分的操作方法是:

1、詳細敍述被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程序和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規範和處理結果),使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事實”得到充分展示。如被訴行政行為系非要式行為,可結合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的內部報告或庭審中雙方認可的結論確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2、根據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為了突出體現這一原則,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得到展示之後,隨之需將被告主張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一一列舉在後。列舉的證據應寫明證據的名稱及內容,寫明證據的證明目的(可以按被告舉證順序,歸類概括證明目的;也可以根據案情,從法定職權、執法程序、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分類列舉有關證據和依據;還可以綜合列舉證據,略寫無爭議部分)。為體現被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要求,應當寫明被告提供證據的時間。對於經法院批准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當予以説明。

3、簡明扼要地寫明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避免照抄起訴狀或者詳細敍述訴訟請求中的具體理由。在原告訴訟請求之後,寫明原告提供的證據。如有第三人蔘加訴訟,概括寫明第三人的意見和其提供的證據。

4、概述被告的答辯理由和要求,注意避免與已有內容的重複。

5、對法院依職權或者原告、第三人的申請而調取證據的,應當予以説明。

6、在事實部分需要注意的是:

(1)判決書應反映出當事人的法庭質辯意見和法院認證的動態過程。

(2)製作判決書時,案件在實體上已經審理終結,法官應做到心中有數,合理確定寫作章法,對庭審過程的表述切忌事無鉅細,要做到有所側重。擬判決撤銷的案件,可在事實及理由中重點表述違法部分,其餘部分可簡略或省略。如審查的結果是被告缺乏職權依據的情況,可考慮只寫明對法定職權的審查,並輔以相關的法理論證,而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執法程序、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的問題不必再贅述。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法院的認證應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來闡述説明。對爭議的問題,應當遵循法官職業道德,根據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4)通過庭審質證或交換證據,如果被告對原告訴訟理由中予以認可的部分與法院審查的事實相一致,則只須説明即可;如果不一致,且影響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成立的,應當在質證後,再對這一部分事實的合法性進行認證。

(5)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對原告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進行開庭審理的,應在判決書中寫明審理、質證的情況。如需要時,可以在判決書中對此予以交待:“原告起訴時,提供了……等證據材料,以證明……(主要寫明原告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客觀存在,其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內容)”。

(6)對於被告未提供證據的,應使用“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的格式;被告逾期提交的,需説明法院收受或不收受證據的依據和理由;被告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則寫“被告以×××為由,於××××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經本院准許,被告於××××年××月××日提供了證據”。

(7)如有法院依職權(或者依原告、第三人申請)調取證據的情況,則需寫明被調取證據的名稱、證明目的和雙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觀點;如果法院不准許調取的或者經調取未能取得相應證據的,亦應予説明。法院根據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請而調取的證據,應作為原告或第三人方的證據,在庭審質證表述中,可分別歸於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作為質證內容。

8)對於根據原告(或者第三人、被告)的申請,委託鑑定部門進行鑑定的,需寫明鑑定部門、鑑定事項和鑑定結論以及雙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見。

(9)事實表述時,應注意保守國家機密,保護當事人的聲譽。

理由

針對行政訴訟的特點,理由部分要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法學理論,就行政主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理進行分析論證,闡明判決的理由。

論述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包括:

1、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職權;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充分;

4、適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是否正確;

5、被告是否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

圍繞法律規範展開法律分析,對法律條文的援引要做到準確。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審理行政案件應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參照國務院各部、委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發佈的行政規章。

在最終判決依據的適用上,應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一)、(二)、(三)、(四)項的規定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引用時要寫明最具體規定的條、款、項、目。

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訴訟爭議作出的實體處理結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一審作為類行政判決可分為維持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判決、變更判決、確認判決及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等情形。對原告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訴訟、經法院審查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案件,可以在判決書中將行政賠償作為原告的一個訴訟請求來處理,在判決結果上分為“駁回原告賠償請求”和“判決被告予以賠償”兩種情況。

尾部

尾部應依次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交代上訴的權利、方法、期限和上訴審法院,合議庭成員署名,判決日期、書記員署名等內容。涉外案件的上訴期限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判決書的正本,應由書記員在判決日期的左下方、書記員署名的左上方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附錄

根據案件的不同需要,可將判決書中的有關內容載入附錄部分,如:將判決書中所提到的法律規範條文附上,以供當事人全面瞭解有關法律規定的內容。又如:羣體訴訟案件中原告名單及其身份情況也可以列入此部分。

行政判決書由於其格式內容規範要求較多,需要大家在寫完後認真閲讀仔細修改,也可以拿給有經驗的人修改,以減少其中的失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