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場出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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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場出租協議

堆場出租協議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充分利用港內堆場資源和滿足乙方煤炭中轉的需要就煤堆場租賃事宜,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有償、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同意出租港內部分堆場予乙方,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訂立本合同。

一、堆場位臵,經二路東側及緯五路北側的煤炭中轉存儲堆場,面積為平方米,租賃期限為年,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租金計算方式

每年每平方米場地租金與乙方在嘉港通用碼頭分公司外海碼頭煤炭中轉總量相掛鈎,年總中轉量達15萬噸以上(包括15萬噸),每年每平方米場地租金為30元,共計人民幣元;年總中轉量低於15萬噸,每年每平方米場地租金為35元,共計人民幣元。年總中轉量從本協議生效當日起開始累計計算。

三、租金付款方式

本協議生效後15天內乙方需支付甲方場地租金,先按每年每平方米30元計收,共計人民幣元。若年總中轉量低於15萬噸,則在本合同到期前7天內,場地租金按每年每平方米35元計收,付清餘額人民幣元。

乙方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或現金方式支付租金,如乙方未按期交納租金,甲方可按當期欠款金額每日收取0.5‰的違約金。

四、乙方租用場地後,在該場地上由甲方提供作業設備和人員並負責作業和安全。對乙方的煤炭要及時歸垛、堆高和清理場地,做到防盜。

五、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使用甲方煤炭堆場配套的設施,但需支付相關費用。因乙方原因造成煤炭堆場配套設施的損害,由乙方承擔相應經濟損失。

六、乙方使用租用場地進行煤炭中轉,按雙方簽訂《港口作業承包合同》的現定執行,其它雜項作業按港口煤炭裝卸有關內容執行。在租用場地進行煤炭作業時,雙方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相應的數據和單證。如由於乙方未辦理相應手續,自行出港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同時甲方也有義務協助乙方進行煤炭疏港作業。

七、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將影響到甲、乙雙方合同目的實現的,雙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超過1個月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承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影響到乙方生產經營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如當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限制乙方從事煤炭中轉經營等其它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八、因此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各所在地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分,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出租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承租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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