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租賃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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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租賃租賃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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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租賃合同

機械租賃合同主要條款常見糾紛及應注意的事項

(1) 租賃機械的名稱。租賃機械的名稱必須是唯一的,特定的。

(2) 租賃機械的數量。數量一定要列明。數量標準也應統一,填寫準確,應訂明“套”或“件”。

(3) 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用途,也可以不約定。未約定用途的,承租人應依租賃機械的性質使用。

(4) 合同的條款一定要全面,首先是主要條款,其次是為保證合同履行可根據實際需要訂立其它條款。主要包括:違約責任條款;押金條款;捐税義務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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