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出)租方解除租賃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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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出)租方解除租賃合同樣本

承(出)租方解除租賃合同樣本

一、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購有房屋,無需再繼續租賃他人房屋時。

2、承租人舉家遷離租賃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

二、在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未徵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2、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六個月的;

3、故意損壞房屋的;

4、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承租人可以轉租或者未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而擅自轉租的;

5、租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目的的;

3、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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