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單方解除租賃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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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單方解除租賃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出租人單方解除租賃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

1、出租人單方解除租賃合同賠償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麼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2、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麼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

3、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費。

二、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並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於改建情形的,改建後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 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廣大租客一族該知道,租金不受法律制度的控制的,租金沒有上限,有些人租房子的租金每個月可能就高達上千元,那出租人單方面解租會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這也沒辦法統一在這裏一一列舉,而且,出租人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單方面解約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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