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等級鑑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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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等級鑑定待遇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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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等級標準

勞動者、用人單位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後,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規定作出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等級分級原則為:
十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多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級: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絕對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償,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絕對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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