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智力殘疾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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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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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
交通法中規定的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標準是(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植物狀態;
2、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頭面部損傷致:
1、雙側眼球缺失;
2、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1]。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嚥功能嚴重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