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智力障礙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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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智力障礙鑑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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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智力損傷鑑定申請的時間怎麼確定

交通事故智力損傷鑑定申請的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鑑定。

一般根據損傷的部位和情況把握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具體參考:

1、對於損傷可能導致併發症和後遺症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損害、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併發症影響鑑定結論的,在併發症和後遺症沒有確定之前,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鑑定的等級低於實際的等級,對傷者不利

2、對於損傷不可能導致併發症和後遺症的,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後馬上進行,因為有些疾病隨着時間推移,會導致傷殘級別降低,甚至達不到傷殘級別了。

3、對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的傷者,應該在第一次手術完畢出院後立即進行傷殘鑑定。因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術結束才去做傷殘鑑定,可能已經達不到傷殘級別。如有的傷者一定要等取完鋼板後再去做傷殘鑑定,大部分都沒有傷殘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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