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職業病診斷與鑑定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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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職業病診斷與鑑定醫療機構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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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職業病診斷與鑑定醫療機構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二章 診斷機構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設置規劃,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及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第七條 醫療衞生機構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應當向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的複印件;

(三)與申請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關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資料;

(四)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情況;

(五)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清單;

(六)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

(七)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決定受理的,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組進行技術評審。專家組應當自衞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和提交技術評審報告,並對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負責。

第九條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對批准的申請單位頒發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機關申請延續。經原批准機關審核合格的,延續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公立醫療衞生機構可以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
設區的市沒有醫療衞生機構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的,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醫療衞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並使其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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