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求證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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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求證的特徵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求證是指國家相關機關和訴訟當事人在人民法庭審理的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和要求向審判機關提出證據,運用證據闡明事實,論證自己的訴訟主張成立所從事的一切活動,其中藴含着一系列的法律價值的實現以及選擇過程。

刑事訴訟法求證具有以下特徵:

1.刑事訴訟法求證的主體是國家公訴機關和訴訟當事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公訴機關和自訴人實際上處於原告一方,負有向法庭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原則上不負證明責任,僅在特定情況下承擔證明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不是證明的主體。公安機關雖然承擔主要的偵查任務,協助檢察機關行使控訴職能,但是其偵查行為只是為公訴機關的刑事訴訟證明活動做準備。法院的職責是居中裁斷,對訴訟雙方當事人的證明活動作出評價。

2.刑事訴訟法求證的客體是訴訟中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項。證明對象是與定罪、量刑及保障程序公正有關,從而具有訴訟意義的事項。

3.嚴格意義上的刑事訴訟法求證只存在於審判階段。刑事訴訟證明是與法庭審判緊密聯繫的概念,解決的是在審判程序中由誰提出訴訟主張並加以證明的問題。庭審前的收集、提取證據只是為法庭上的證明活動奠定基礎,創造條件。

4.刑事訴訟法求證受證明責任的影響或支配。根據證明責任的要求,如果依法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對待證事實的證明未能達到法律要求的標準,則要承擔可能敗訴的風險。在刑事訴訟證明的各個構成環節中,證明責任是銜接各個環節的橋樑和紐帶,它不僅直接決定證明的主體,而且通過行為責任與證明客體聯繫起來,通過結果責任與證明標準聯繫起來,可謂刑事訴訟證明的中心環節。

5.刑事訴訟法求證不僅是一種認識活動,還是一種訴訟行為,直接受各類訴訟法律的規範和調整。刑事訴訟證明是“抽象思維活動與具體訴訟行為的統一”。訴訟是以解決利益爭端和糾紛為目的的活動。定分止爭、斷獄息訟才是刑事訴訟證明的最終目標。

由此可見,刑事訴訟法求證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是相當重要的環節,也是與刑事訴訟活動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的一種刑事訴訟求證活動。所以,刑事訴訟活動的一些自身的特殊性也鮮明地體現在刑事訴訟法求證之中,也就區別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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