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朵變形傷害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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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變形傷害鑑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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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司法鑑定標準


聽器聽力

5.3.3輕傷一級

a)雙耳聽力障礙(≥41dBHL)。

b)雙耳外耳道閉鎖。

5.3.4輕傷二級

a)外傷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癒合。

b)聽骨骨折或者脱位;聽骨鏈固定。

c)一耳聽力障礙(≥41dBHL)。

d)一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伴同側聽力減退。 e)一耳外耳道橫截面1/2以上狹窄。

5.3.5輕微傷

a)外傷性鼓膜穿孔。

b)鼓室積血。

c)外傷後聽力減退。

1、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2、外傷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4、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輕微傷不構成刑事責任,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具體賠償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應當予以賠償。

在我們進行司法鑑定的時候,對於不同的器官的鑑定的標準是有一定的細微的差異的,而對於2017耳朵司法鑑定標準來説,我們在進行鑑定的時候,主要是檢查聽力的受損程度等情況來進行判斷耳朵的傷殘等級。另外,我們在進行索賠的時候,注意要保存好自己的病例證明以及傷殘登記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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