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傷性脛腓骨骨折交通事故幾級傷殘?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創傷性脛腓骨骨折交通事故幾級傷殘?

一、創傷性脛腓骨骨折交通事故幾級傷殘?

可定為十級傷殘。

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6 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 2551 元×6 個月= 15306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 個月 ×2551 元=2551 元。

2.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 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 個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5306 元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 10204 元 一次性工傷醫療 補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當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後,如果造成了人員傷亡後,也是需要及時的進行傷殘鑑定,那麼在進行鑑定時也要到專業制定的傷殘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一般會在二十天內完成鑑定,如果當事人對傷殘鑑定的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複議或者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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